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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打击一切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杜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8-06
摘要:□ 法制网评论员 8月2日到8月5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连续四天依法审理了周世锋、胡石根、翟岩民、勾洪国颠覆国家政权案,四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此案的审理体现了我国依法严厉打击颠覆国家政权犯罪活动的决心,展示了我国对一切危害国家安全行

  □ 法制网评论员

  8月2日到8月5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连续四天依法审理了周世锋、胡石根、翟岩民、勾洪国颠覆国家政权案,四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此案的审理体现了我国依法严厉打击颠覆国家政权犯罪活动的决心,展示了我国对一切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坚定了人们对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信心。

  早在检察机关决定以颠覆国家政权罪起诉四名被告人时,就有人猜测,此举意在不公开审理,这显然是对我国法律的无知。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除有关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及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经申请可不公开审理外,其他一审案件都应公开审理。由此可见,即使是颠覆国家政权犯罪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也应依法公开审理。

  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者、律师、群众代表、媒体记者在内的人员旁听了审判。在新闻中心,法院还为不能进入庭审现场的记者发布了文字版庭审详细信息。同时,天津二中院的官方微博也及时发庭审文字实录。公开力度之大,让很多现场的外国记者都不敢相信。

  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这是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审判活动的要求,即使是面对引发国内外广泛关注的重大热点敏感案件,司法机关依然坚持了依法公开审理,这不仅是开放透明的自信,更是法治精神的体现。

  经过法院审理,翟岩民等四名被告人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我国刑法在1997年修改时新增的一个罪名。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是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实质要件。与其他罪名不同的是,颠覆国家政权罪属于行为犯,其构成不要求有颠覆政府的实际危害结果发生。只要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行为人进行了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不管其是否得逞,都不影响罪名的成立。

  从庭审中我们可以看到,这不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而是有组织、有策划、有分工、有协作,有目的、有图谋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庭审查明,四名被告人参与的“七味烧”餐厅聚会,胡石根作为组织的灵魂人物提出了颠覆国家政权的“三大因素”“五大方案”,同时形成了以周世锋为首的“死磕派律师圈”,以胡石根为首的“地下教会圈”,以吴淦为首的“网民圈”和以翟岩民为首的“职业访民圈”。这些人相互配合,分工协作,实施聚众滋事和舆论炒作行为,借机抹黑党和政府,攻击社会主义制度,严重扰乱了当地社会秩序,也蒙蔽了一些不明真相的网民。

  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到了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触犯到了国家安全的红线,是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能容忍的严重犯罪行为,必须坚决予以打击。依法审理判决翟岩民等四名被告人,是司法机关依法履职的表现,体现了司法机关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维护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责任与担当。

  近年来,“维权”这个词在一些地方、一些时候,一些人的口中变得越来越不对味儿了。包括个别律师在内的一些人以“维权”为借口,破坏社会秩序、违反现行法律、侵犯他人权利的做法,让维权,这个充满了法治精神的词蒙尘,让真正崇尚法治的法律人和民众羞于与他们为伍。

  通过此案的公开审理我们看到,被告人进行的所谓“维权”不过是幌子,在这面冠冕堂皇的大旗下,掩盖的是他们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本质。为了达到他们的目的,国家安全、人民利益、法律规定,以及受其委托的当事人的权利,都可以置之不顾,“维权”成了他们犯罪的遮羞布。

  维权与法治是统一的,权利来自于法治,没有法治就没有权利,任何对法治的破坏都是对权利的最大伤害。所以,维权必须依法,只有法治的强大,才有权利的保障,任何人都不能以维权为借口,破坏法律的权威,侵犯法治的尊严。

  司法机关对翟岩民等四名被告人的公开审判,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人们通过此案意识到了对国家安全、制度安全、政权安全的威胁原来并不遥远,它就在我们身边,随时可能破坏国人安宁幸福的生活。

  从利比亚到叙利亚,从伊拉克到乌克兰,生活在信息时代的中国人对所谓的“推墙运动”“颜色革命”并不陌生,深知臭名昭著的“颜色革命”给这些国家的人民带来的不是传说中的馅饼,而是真实的陷阱。

  当代的中国人,生活可能有种种不如意,面临着就学、就业、医疗、教育等各种压力,但是人们很清楚,这些问题只有通过国家的发展稳定,个人的努力奋斗来解决,而决不可能靠颠覆国家政权来实现。国家安宁,我们是“公民”;国家动荡,我们就是没有尊严的“难民”,国家稳定是人民幸福的基础。

  有些人长期以来甘为西方反华势力的马前卒,披着各种形式的外衣,干着颠覆国家政权的“推墙”活动,推不动就“抽砖”,抽不动就“剔缝”,他们的行为在中国不得人心,更没有市场。

  公开审理此案,不仅表明了我国打击颠覆国家政权犯罪的坚强决心,同时也是对全民的一次警示,在我们凝神聚力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的关键时期,必须始终坚持以法治凝聚共识,以法治维护稳定,让法治精神成为中国精神,让法治力量成为中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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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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