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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3
摘要:发改委网站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在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基础上,研究起草了《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央
发改委网站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在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基础上,研究起草了《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3年12月18日前,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首页“意见征求”专栏或投资司子站,进入“《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专栏,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预算内直接投
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
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有关法
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解释】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
项目(以下简称直接投资项目或项目) ,是指国家发展改
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中央本级 (包括其派出机
构、垂直管理的行政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
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项目决策】直接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
审批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 情况特殊、
影响重大的项目,还需要审批开工报告。
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合并编制 2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四条【审批权限】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 3000 万元
及以上的直接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其余项
目按照隶属关系,由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
在编制年度计划时统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规定进
行审批。
第五条【咨询评估、专家评议】审批直接投资项目时,
一般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委托评估应当引入竞争机制,
并遵循国家有关规定。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
度。
第六条【建设标准】直接投资项目在编制可行性研究
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以及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当符
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信息公开】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
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直接投资项目, 审批部门应按照政
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项目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项目决策  3
 
第八条【发展规划】适宜编制规划的领域,国家发展
改革委和中央有关部门应当编制专项规划。 按照规定权限
和程序批准的专项规划,是直接投资项目决策的重要依
据。
第九条【项目储备】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直接投资项
目储备库,为项目决策和安排年度计划服务。
第十条【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要对项目建设
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
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
并附相关文件资料。项目建议书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另行规定。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的项目, 其项目建议书应
由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第十一条【审批项目建议书】项目审批部门对符合有
关规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并根据
需要将批复文件抄送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
门。
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在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中规定批
复文件的有效期。  4
第十二条【建议书批复的效力】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
议书批复文件,开展可行性研究,并按规定向城乡规划、
国土资源、 环境保护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 用地预审、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手续。
第十三条【重大项目公示】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项目
建议书之后,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征集
到的主要意见和建议, 作为编制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
告的重要参考。
第十四条【编制可研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
单位应当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对项目
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
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
和运行保障条件, 并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 审查意见。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 内容和深度由国家发展改革
委另行规定。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的项目, 其可行性研究报
告应由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第十五条【招标内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
以下招标内容:
(一)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 5
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或者部分招标) ;
(二)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
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 (委托招标或者自
行招标) 。按照有关规定拟自行招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提交书面材料;
(三)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
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
标) 。按照有关规定拟邀请招标的,应当对采用邀请招标
的理由做出说明。
第十六条【前置条件】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
究报告时,应附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
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
批文件;
(四)项目的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节
能登记表;
(五)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审批可研报告】项目审批部门对符合有关 6
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根
据需要将批复文件抄送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
部门。
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规
定批复文件的有效期。
对于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
的,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八条【可研批复的效力】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
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 项目单位可以依据可行性研究
报告批复文件,按照规定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申
请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手续等,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
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
第十九条【编制初步设计的要求】初步设计应当符合
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 明
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
标准、投资概算、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
参数等。 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一
切费用。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的项目,其初步设计应由
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7
第二十条【重大变更】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
批准的估算总投资百分之十的, 或者建设单位、 建设性质、
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
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
报告。
第二十一条【申报和审批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初步
设计编制完成后, 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权限报送项目审批
部门审批。 法律法规对直接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权限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
报告的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在核定投资概算后委托
有关部门审批初步设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审批初步设计
或核定投资概算时, 应委托国家投资项目评审中心或国家
发展改革委确定的其他机构进行评审。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应当作为项目建设实
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其他条件】 直接投资项目应当符合规划、
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节约能源、资源利用等
方面的有关规定。
  8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三条【代建制】根据项目情况,项目审批部门
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可以要求实行代建制, 通过招标
等方式选择具备工程项目管理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负责
项目的建设实施,建成后移交项目单位。
第二十四条【项目开工】直接投资项目应当依法办理
相关手续,在具备国家规定的各项开工条件后,方可开工
建设。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审批开工报告的项目,应当在开工
报告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五条【招标采购】直接投资项目的招标采购,
按照《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从事直接
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 应具备中央投资
项目招标代理资格。
第二十六条 【报告制度】 建立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制度。
项目单位应按照规定向项目审批部门定期报告项目建设
进展情况。
第二十七条【概算调整】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确需调整
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报原概算核定部 9
门核定。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百分之十的,原则
上先商请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待审计结束后,再视具体情
况进行概算调整。
第二十八条【风险管理】建立健全直接投资项目的工
程保险和工程担保制度,加强直接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 
第二十九条【档案管理】直接投资项目应当遵守国家
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项目档案
验收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经复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竣
工验收。
第三十条【竣工决算】直接投资项目竣工后,应按规
定编制竣工决算。项目竣工决算具体审查和审批办法,按
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竣工验收】直接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
单位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报请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
收。
第三十二条 【项目后评价】 直接投资项目建成运行后,
项目审批部门可以依据有关规定, 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工
程咨询机构, 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文件的主要
内容开展项目后评价,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政府投资项
目的管理,不断提高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  10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监督检查】项目审批部门、财政部门、
审计部门、监察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
直接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投诉和举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部
门应当依法接受单位、个人对直接投资项目在审批、建设
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查处。
第三十五条【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项目审批部门和
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
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的;
(二)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三)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损害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11
第三十六条【职务责任】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
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项目管理和项目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 
项目管理和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国家发展改
革委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 暂停项目建设或者
暂停投资安排;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
责任。
(一) 提供虚假情况骗取项目审批和中央预算内投资
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开工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
内容、调整投资规模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经竣工验收或验
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完
成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工程咨询机构的法律责任】有关工程咨 12
询机构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
投资概算以及开展咨询评估或项目后评价时弄虚作假或
咨询评估意见严重失实的,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其他有关部
门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停业整顿、降低资质
等级或者撤销资质等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相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质量责任】直接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
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项目单
位、项目管理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
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参照】中央有关部门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及职能分工,制订本部门、本地方
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解释。
   第四十二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 13
后施行。原国家计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中央预算内
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的, 以
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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