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立法草案

旗下栏目: 法制焦点 业界动态 热点案件 社会经纬 法制时评 地市司法 境外司法 立法草案 法规释义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5
摘要: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草案)》的说明 2005-12-24 21:56:54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草案)》的说明

  2005-12-24 21:56:54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草案)》的说明
——2005年12月24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安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草案)》的说明。
    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了走私、盗窃、损毁、倒卖、非法转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严重违法行为,司法机关对于这些行为是否应当适用刑法有关文物犯罪的规定,出现了不同认识,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予以明确。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方面认真研究了这个问题,认为:文物保护法第二条中明确规定:“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中对于文物的定义,也是包括化石在内的。据此,建议对走私、盗窃、损毁、倒卖、非法转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行为适用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如下解释:
    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法治动态检索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