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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5
摘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4-10-22 17:57:46 ——2004年10月22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胡光宝 全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4-10-22 17:57:46


        
    ——2004年10月22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胡光宝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地方组织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地方、中央有关部门、提出修改议案的全国人大代表以及法学研究机构征求意见。法律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还赴广东、广西、河南、湖北等地进行调查研究,听取地方党委、人大、政府对地方组织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见。法律委员会于10月10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地方组织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中央组织部、国务院法制办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0月19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地方政权建设,对地方组织法进行适当修改是必要的,修正案(草案)基本可行。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修正案(草案)将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一条第四款关于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的规定修改为:“设区的市、自治州二十人至四十人,人口超过八百万的设区的市不超过五十人”;“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十五人至二十五人,人口超过一百万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不超过三十五人。”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提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以单数为宜。法律委员会赞成这个意见,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设区的市、自治州十九人至四十一人,人口超过八百万的设区的市不超过五十一人”;“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十五人至二十七人,人口超过一百万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不超过三十五人。”
    此外,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还就其他几个问题提出了修改意见,如改进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办法、加强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组织建设等。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这些问题还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总结经验,目前修改地方组织法有关规定的条件尚不成熟。
    法律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地方组织法的决定草案二次审议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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