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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主要问题修改意见的报告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主要问题修改意见的报告 2001-12-27 16:05:54 ——2001年12月27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维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会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主要问题修改意见的报告

  2001-12-27 16:05:54


        
    ——2001年12月27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维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会议于2001年12月24日下午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分组进行了审议。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计划生育是一项基本国策,委员们对这个法律案非常关注和重视,继续提出了许多很好的意见。许多委员认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关系到亿万家庭的幸福,中华民族的繁荣,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认真总结多年来的成功经验,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长期、健康、稳定发展,在法律上作出规定是必要的。草案三次审议稿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基本趋于成熟,但需进一步完善。法律委员会于2001年12月25日下午召开会议,逐条认真研究了常委委员们的意见,提出了修改意见。教科文卫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对草案三次审议稿的主要修改意见是:
    一、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计划生育工作既要强调控制人口数量,也要强调提高人口素质,草案对此虽有所规定,但还要加强。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规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二、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问题是当前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难点,本法应当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谁负责和管理问题作出规定。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三、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六条是关于国家的生育政策的规定。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准确表述我国的现行生育政策是本法的一个关键问题。立法要强调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避免产生误解,引起计划生育工作波动。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根据中央2000年8号文件的精神,将这一条修改为:“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这样修改,体现了多年来我国实行的行之有效的计划生育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关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是现行生育政策所确定并已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作出了规定,体现着对某些特殊情况和实际困难的照顾。目前,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此都有规定,比如19个省规定,在农村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女孩可以再安排生育一个子女;27个省规定,夫妻均为独生子女的可以安排生育两个子女;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规定,独生子女因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等等。这些规定实行多年,既符合现行生育政策,又符合群众愿望,保证了国家人口计划的顺利完成。考虑到各地在这方面的规定不尽相同,因此本法规定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或者其常委会作出规定。
    四、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一条中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对社会增加的公共投入的补偿,是从经济上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为法律责任加以规定更为合适。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与法律责任一章中第三十八条合并,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根据中央军委法制局的意见,法律委员会建议在附则中增加一条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本法的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六、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法律的颁布日期与实施日期相隔时间不应太长,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本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此外,法律委员会还对草案三次审议稿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照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经本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实践证明是正确的。建议表决稿根据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不仅规定了实行计划生育的要求,还规定了计划生育工作过程中的管理、服务措施,对计划生育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法通过后,各级人民政府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加强计划生育工作,努力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以上修改意见,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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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