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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草案)》修改意见的汇报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八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草案)》修改意见的汇报 1997-12-24 17:01:16 ——1997年12月24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厉以宁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国

 




八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草案)》修改意见的汇报

  1997-12-24 17:01:16


        
    ——1997年12月24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厉以宁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国务院提请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会后,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局、国家教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几次共同研究修改草案。法律委员会于9月29日、12月19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委员、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地方、部门以及专家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规范和发展高等教育事业,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制定高等教育法是必要的。草案的基本内容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草案第三条规定:“高等教育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根据有些委员的意见,建议修改为:“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高等教育事业”。
    二、草案第十条规定:“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高等教育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工作,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事业,并适应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开展高等教育协作。”根据教科文卫委员会和有些地方的意见,建议修改为:“国务院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高等教育工作。”“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管理高等教育工作”。
    三、草案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并设立高等教育机构。国家设立的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高等教育机构,主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举办;行业特点明显、有特殊需要的实施学历教育的高等教育机构,国家鼓励由国务院其他行政部门、行业组织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联合举办,也可以由国务院其他行政部门、行业组织举办。”根据有些常委委员、部门的意见,政府的部门和单位,是否单独举办和如何举办高等学校的问题,法律可以不作规定,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国家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四、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专家提出,为适应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本法应赋予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高等专科学校的审批权。因此,建议在草案第二十六条增加规定:“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经国务院授权,也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对不符合规定条件审批设立的高等学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五、为维护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根据有的常委委员、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地方、专家的意见,建议在草案第四章中增加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六、第三十五条规定:“高等教育机构的决策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中、长期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和经费预算决算等重大事项,以及本机构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根据教科文卫委员会的意见,建议修改为:“高等学校内部的管理体制由其举办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设立决策机构。”“高等学校的决策机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决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中、长期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和经费预算决算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七、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专家提出,考虑到校长在高等学校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本法应规定校长产生的条件和程序,因此建议增加规定:“高等学校的校长,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的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的校长,由校董会提名,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聘任”。
    八、草案第三十六条规定了校长的职责。根据有些常委委员和教科文卫委员会的意见,建议对校长的职责增加规定:“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政治思想教育工作”;“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九、有些常委委员、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地方、专家认为,草案对学校教师和学生的规定合为一章,内容过于笼统,缺少针对性,应从稳定、加强教师队伍和培养学生成为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出发,加以修改、充实。因此,根据教科文卫委员会的意见,建议将这一章分为两章,在“高等学校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一章中对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聘任制度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在“高等学校的学生”一章除原有的内容外,增加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尊敬师长,刻苦学习,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邓小平理论,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较高的科学文化素质和专业技能”。“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减免学费”。
    十、根据教科文卫委员会的意见,建议将草案第四十九条修改为:“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保证对国家举办的高等教育的经费逐步增长”。
    十一、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专家提出,对学校进口的图书、科研设备、校办产业应当实行优惠政策,因此建议将草案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国家对高等学校进口的图书资料、教学科研设备以及兴办校办产业实行优惠政策。高等学校通过兴办校办产业或者转让科学技术成果获得的收益应当用于高等学校办学”。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以上意见,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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