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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与快速处理机制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刘博晓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0-09
摘要:案多人少矛盾是困扰法院工作的一大难题。在基层法院这一现象更为严峻,笔者作为在基层法院从事一线审判工作的法官,对案多人少压力有更加切身的感受。在案件压力下,本人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探索在现行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制度框架内,通过对案件进行“繁简分

  案多人少矛盾是困扰法院工作的一大难题。在基层法院这一现象更为严峻,笔者作为在基层法院从事一线审判工作的法官,对案多人少压力有更加切身的感受。在案件压力下,本人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探索在现行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制度框架内,通过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简化简单案件的审理规则,达到既能对数量上占大部分的简单案件高质高效处理,又能通过分流保障有争议的复杂案件得到公正审理的目标。本文主要以本人的实践经验以及对诉讼程序制度进行思考的心得体会为基础,对繁简分流的含义和制度价值进行分析,从实践中总结提出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标准、繁简分流与快速处理机制的实务操作规则、繁简分流与快速处理机制具体实施中亟待解决的问题等,以期为基层法院的民事诉讼构建一条司法路径。

  本文分为四章。第一章首先阐述了民事案件繁简分流与快速处理机制产生的背景和具体实施情况。第二章推行民事案件繁简分流与快速处理机制取得的成效。第三章分别从四个方面介绍了民事案件繁简分流与快速处理机制具体实施中亟待解决的问题。第四章分别从四个方面对如何完善民事案件繁简分流与快速处理机制提出了详尽的措施和建议。最后对全文进行了总结和展望。

  一、民事案件繁简分流与快速处理机制产生的背景和具体实施情况

  (一)民事案件繁简分流与快速处理机制产生的背景

  2015年,全国各级法院共登记立案1323.6万余件,同比增长20.41%,当场登记立案率达95%。其中,民事案件同比增长20.2%,行政案件同比增长61.5%,刑事自诉案件同比增长23.5%。 但是,随着法官员额制改革的推进,审理案件的法官绝对数量有所减少。人民法院的审判压力越来越大。整体上说,从法院层级上看,80%以上的案件受理在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矛盾主要在基层法院;从案件类型上看,80%以上的案件是民事案件,“案多人少”矛盾集中于民事案件。针对这种情况,整合审判力量,优化资源配置,对民事案件审理实行繁简分流,实现简案快审求效率,繁案精审求质量,规范完善案件繁简分流的路径,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合理平衡,是法院深化审判机制改革,提高审判效率的一剂良方。对民事案件和诉讼程序进行繁简分流,将复杂案件与简单案件分类处理,既提高简单案件的处理效率,又能通过分流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保质保效的完成复杂案件的审理工作,使得不同案件获得不同的审判保障,缓解司法资源与司法需求的剧烈冲突, 真正达到“当繁则繁、宜简则简、难案精审、简案快审”的工作目的,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合理平衡。

  (二)民事案件繁简分流与快速处理机制的基本原则

  1、严格遵循《民事诉讼法》

  严格遵循《民事诉讼法》是进行繁简分流、简案快审的首要原则。无论各级人民法院如何量身定制适合本院的审判工作机制,都不能逾越或违背法律的规定。

  2、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不能因为简案快审的工作要求,就忽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甚至压制当事人提出证据或者事实理由的空间,特别是对于一些形式上符合简案快审工作机制的案件,如果在实际审理中发现案情复杂或者有新的事实出现,应该根据案情需要进行具体审理。

  3、最大限度提升司法效率

  简案快审的基本工作思路就是要在时间和空间上有效整合司法资源,以便利当事人诉讼和便利人民法院办理案件为原则,通过简速、有效的审理,避免人力、财力和时间上的浪费,防止程序上的损耗,保证案件的高效的处理,最大限度的提升司法效率。

  (三)民事案件繁简分流与快速处理机制的操作规则

  1、繁简分流的分类标准

  严格来说,“简单案件”并不是一个内涵和外延十分确定的概念,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基层法院确立一审民事简单案件的标准。然而,由于《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较为抽象,缺乏一定的操作性,导致司法实践中不同的基层法院在确定简单案件时往往具有不同实践选择:有结合争议标的和案件案由确立的,有通过列举方式确立的,还有通过排除方式确立的。上述几种方法各有利弊,事实上,有的案件虽然形式上简单易审,但是由于当事人采取的诉讼策略不同或者在不同阶段行使不同的诉讼权利,往往容易导致案件复杂化。因此,在确立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标准时,难以采取单一的方式界定。通过分析,我们认为原则上可以采用归纳加列举的方式作为判断规则或标准:(1)符合以下标准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案快审:当事人对事实没有争议或者争议较小的;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当事人争议仅涉及程序性事项不涉及实体权益的;(2)以下常见纠纷一般可简案快审:买卖、承揽合同关系产生的货款纠纷;租赁和居间合同中涉及费用追索的纠纷;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劳动争议纠纷、工伤赔偿纠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水电气费、物业费纠纷;相邻关系纠纷;所有权确认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不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和共同债务承担的离婚纠纷等。

  2、专设审判组织或人员负责集中审理

  法院应成立速裁庭,并配备专人专门审理速裁案件,集中审理的理由主要是为了保证快审效率。倘若分散审理,不利于构建贯穿全审判流程的速裁机制,各业务庭同时既有速裁案件,又有普通案件,往往使得速裁案件不能及时处理,失去了速裁改革的意义。如果每个业务庭设立专门的法官审理,则同一庭室法官之间的工作量无法平衡及难以进行业务考核。法官助理或书记员可以通过电话等简便方式告知当事人案件的受理情况、承办法官,并询问当事人是否有证据、申请等向法院提交。当事人表示不提交的,法官助理或书记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直接通知当事人询问或者开庭时间;当事人有证据、申请提交的,应该及时进行审查、交换并答复。

  3、调解审判一体化

  在简案快审机制中,调解始终应该占有重要地位,也是高效处理案件的重要手段。依托法院各个审判庭室建立的诉调对接机制,通过简案快审与诉前调解的有效衔接,促进双方着眼实体问题达成调解或者撤回上诉。如遇当事人不同意诉前调解或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该启动简案快审工作机制,及时进行询问、开庭,通过将调解嵌入到询问和开庭过程之中,使得调解笔录、询问笔录和开庭笔录相互补充,减少环节上的重复,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对于最终能够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的当事人,应该加强对其即时履行义务的督促。通过调解代执行等方式,将审理、调解和执行工作有机结合,最大限度的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法院的审判压力。

  4、设计“门诊式”庭审、“令状式”裁判为特色的速裁模式

责任编辑:刘博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