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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消费公益诉讼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刘博晓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0-09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与“手机预装应用软件”引发的侵权纠纷相类似的案件日益增多,在最高院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之前,对于侵害消费者公共利益的行为,只能由消费者个人针对自身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与“手机预装应用软件”引发的侵权纠纷相类似的案件日益增多,在最高院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之前,对于侵害消费者公共利益的行为,只能由消费者个人针对自身受到的侵害提起侵权诉讼,而实践中大多数消费者基于各种原因不愿诉、不敢诉、不能诉,因为即便起诉也可能存在:一是由于诉讼双方经济、地位的不平等而以失败告终;二是最后得到赔偿,也可能会付出极大的代价。《解释》的出台,不仅填补了我国法律的空白,还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公益诉讼与传统的私益诉讼既联系密切又存在区别,本文以两者之间的关系为视角,着重分析《解释》中我国消费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以期完善我国消费公益诉讼。

  一、消费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概述

  历史上,公、私法的划分,首创于罗马法。法学家乌尔比安认为公法是与国家组织有关的法律,私法是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法律。【1】在罗马程序诉讼中,存在私益诉讼和公益诉讼之分,私益诉讼是特定的人可以提起,而公益诉讼是不特定的人可以提起,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所有的市民都可以提起。【2】根据公益诉讼的主体性质不同,可将公益诉讼作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公益诉讼仅指国家机关以国家名义提起的公益诉讼;广义的公益诉讼则包括保护公益的私益诉讼和纯粹的私人公益诉讼。【3】《解释》中的公益诉讼是狭义上的公益诉讼,指特定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于违反法律侵犯或可能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通过审判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从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制度。私益诉讼即传统的民事诉讼,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提起的民事诉讼。

  消费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既存在联系又相互区别。一方面,私益涉及的是个人的微观利益,公益是所有人的宏观利益,两者相互依赖,互相促进。公益诉讼是在私益诉讼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弥补了私益诉讼在保护公共利益上的不足。另一方面,两者在诉讼目的、诉讼功能、起诉主体、诉讼规则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首先,在诉讼目上,消费公益诉讼的显著特征就在于公益性,其目的在于保护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私益诉讼的目的则是为了解决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维护的是公民个体利益。其次,在诉讼功能上,消费公益诉讼具有预防性和补救性,不仅可以保护已经被违法行为侵害的法益,对于正在进行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侵害行为也可以提起诉讼。与私益诉讼相比,消费公益诉讼的提起,只要存在侵害法益的可能性,并不要求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再次,在起诉主体上,消费公益诉讼的原告不要求与诉讼标的有利害关系,而私益诉讼的原告则必须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组织或个人。最后,在诉讼规则上,消费公益诉讼的公法属性使得其在当事人适格、诉讼费的承担、举证责任的分配、当事人处分权的限制、判决效力的扩张等方面不同于私益诉讼。如根据《解释》的规定,我国消费公益诉讼的只能由法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公民个人无权提起公益诉讼;原告在诉讼中如果承认对己方不利的事实,法院可以不予确认。

  二、《解释》中消费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关系的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实践中可能存在同一个侵权行为既侵害了公共利益,又侵害了私人利益,便产生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两者之间的协调问题。《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确立了在处理消费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双轮驱动原则,即通过不同的救济途径分别救济。因为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在主体和客体方面均不同,《解释》既不是要求公益诉讼优先、也不确立私益诉讼优先原则,而是从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处分权出发,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分别立案,分别审理,分别判决。在侵权行为不能确定的情形下,私益诉讼还可以中止审理,待公益诉讼对经营者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作出判决后再恢复审理。

  针对消费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存在交叉的形成,在确立两种诉讼方式区分处理原则的前提下,《解释》第十六条还规定了私益诉讼可搭公益诉讼的“便车”,即公益诉讼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可向私益诉讼扩张。主要包括:一是对生效公益诉讼裁判认定的事实,相关私益诉讼原被告均可援引并免于举证;二是,对生效公益诉讼裁判中判决理由部分关于经营者是否存在不法行为的认定,在相关私益诉讼中仅消费者可援引并免于举证,但经营者不能主张直接适用,仍需就其主张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解释》确立的消费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分开处理原则,能有效的同时保护个人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但是在实践中往往存在消费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重合的情形,如就同一侵权行为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在这种情形下,将两者合并进行审理,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各国关于公益诉讼的类型主要有三种:一是禁令之诉,即针对某一领域侵害消费者行为,由消协组织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责令相关相对人停止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二是赔偿损害之诉,即对某种损害众多消费者的行为,由消协组织提起赔偿性的诉讼,要求侵权方对消费者所受的损失进行赔偿;三是穷尽非法所得之诉,即承担公益诉讼的主体,可以向法院提请由于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不法行为,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所取得的不法收入,可以提请法院将其非法所得予以罚没。《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属于禁令之诉,即消费公益诉讼的原告可以主张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的责任,且可对经营者制定的“霸王条款”主张无效。由于我国公益诉讼还在探索当中,所以采取了保守的禁止之诉的立法模式。但是针对我国假冒伪劣产品泛滥、消费者维权困难的现状,公益诉讼仅停留在禁令之诉显然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一方面,私益诉讼中诉讼双方力量悬殊,原告维权成本高、胜诉难,而我国又不允许公民个人作为公益诉讼的原告,公益诉讼启动难;另一方面,即便是启动了公益诉讼,并且获得了胜诉,但是我国没有规定对违法经营者的经济制裁,违法经营者的违法成本低的现状仍然未改变,同时如果法定的公益诉讼主体不启动公益诉讼,而我国也没有规定相关的激励制度,公益诉讼制度将流于形式。

  三、国外关于消费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

责任编辑:刘博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