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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元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嘉兴市家俊经贸有限公司与浙江开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提字第126号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开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城南路926号。 法定代表人:邵名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德立,北京市纪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提字第126号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开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城南路926号。

法定代表人:邵名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德立,北京市纪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恒元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439号1幢。

法定代表人:郁萌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凌巧荣,浙江红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嘉兴市家俊经贸有限公司(已注销)。

申诉人浙江开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明公司)因与被申诉人恒元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元公司)、嘉兴市家俊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俊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高院)(2012)浙民再字第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2011)民监字第880—1号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20日开庭审理了本案。开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邵名震及其委托代理人曹德立,恒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凌巧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嘉兴中院)一审查明:2007年2月14日,恒元公司与开明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恒元公司承建开明公司投资的位于嘉兴市城南路与中环南路叉口的“浙江开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职业培训综合大楼”建筑安装工程。开工时间为2007年2月25日,竣工时间为2008年5月21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450天。合同暂定价为4000万元。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1、按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预算(1994浙)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按实结算)计价;2、材料价格按施工期前80%月份嘉兴市信息价平均值;3、综合费率取16%。工程预付款:开工前7天支付占合同价15%的工程预付款,承包人在完成金额累计达到合同价的53%后,开始向甲方返款;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分5个月,等额扣回工程预付款。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按月工程量的85%支付进度款、竣工验收后一年内付清。此外双方还对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

2007年3月8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一、工期450天调整为438天,2007年3月8日起—2008年5月19日计算。实际工期在428—448天内不罚,在此区间外每提前或延误一天奖或罚3000元/天。二、履约保证金退还,恒元公司提交履约保证金400万元,结构封顶时退还200万元,其余200万元保证金开明公司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时退还。三、工程付款,完成主体结构2层顶时,支付完成工程量价款的50%;结构封顶时付至完成工程量价款的70%;以后每月按完成工程量价款的50%支付;工程竣工后二个月内支付到总工程款的97%;其余3%为工程保修金,工程保修金在工程竣工一年后付50%,其余保修金在工程竣工后两年内付清。各笔款项经监理工程师签认后一周内支付,如果建设单位提前支付,恒元公司按月利息1%返还,如建设单位滞后支付,按违约金1万元/天支付恒元公司(监理工程师签认前或后一周的时间段内不作计算)。如果在监理工程师签认后14天时仍不支付工程款,第15天起恒元公司有权停工,由开明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四、工程结算按浙江省1994版的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施工图、工程变更(签证)单计算工程量;按施工期月份(取整)嘉兴市信息价平均值计取主要材料价格,无价材料由建设单位指定品牌进行价格签证。取费按综合费率16%等等。合同签订后,恒元公司陆续支付开明公司履约保证金400万元。

2007年10月20日,因开明公司指定分包,恒元公司与湖州建工装饰公司就幕墙工程签订分包合同一份,由后者承建涉案工程中的幕墙工程。同年10月28日,开明公司与湖州建工装饰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1、为了加快工程速度,提前备料,在本协议签订之后,在2007年11月10日前,开明公司支付分包方50万元的备料款。在2008年1月底前,开明公司支付分包方100万元进度款。其他进度款由恒元公司按分包协议支付,支付不足部分,由开明公司代付,以确保工程进度。开明公司支付的进度款,在最终结算时从恒元公司支付分包方的工程款中扣除。2、工程总造价分包合同为370万元,设计变更部分按实调整。除此之外,开明公司另需单独给分包方结算总价的2%管理费,该费用由分包方与开明公司单独结算。3、如果恒元公司、开明公司都遇到资金困难而不能确保合同及协议书条件下的付款,时间超过30天,开明公司同意支付月1%的借款利息等等。开明公司一审庭审中明确表示,是否向湖州建工装饰公司支付过工程款并不清楚。

2007年12月15日,因开明公司拖欠工程款,开明公司与恒元公司签订《转让书》一份,内容为:因拖欠恒元公司工程款,故开明公司决定将地处嘉兴市城南路与中环南路叉口的在建工程26000平方米(十五层,具体建筑面积以施工图为准)连同约3000平方米(具体面积以土管部门核准为准)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给恒元公司折抵工程款。具体转让手续由开明公司办理,办理时间为半个月。双方约定:1、在建工程折款金额为该在建工程截止2007年12月15日之前根据目前的施工现状及相应的联系单所载明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出应由开明公司支付的工程款金额。2、开明公司应承担的违约金双方另行结算,该违约金不包括在上述工程折款数额之中。

2007年12月19日,开明公司又与恒元公司嘉兴分公司签订《在建工程转让协议》一份,约定:鉴于开明公司投资建设的培训中心,地处嘉兴市城南路龙威大厦旁,由恒元公司嘉兴分公司组织施工,截止目前,该工程主体已结顶,而开明公司却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因开明公司一而再,再而三地承诺付款,却至今未果,造成民工因工资没有得到而形成不安定事件。浙江省嘉兴市开发区领导密切关注,经报请市政府相关领导协调并同意将该在建工程整体转让给恒元公司嘉兴分公司,折抵工程款,并同意开明公司有回购权利。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开明公司同意将在建工程转让给恒元公司嘉兴分公司,恒元公司嘉兴分公司亦同意接受该在建工程,折抵工程款。二、双方同意本市评估中介机构,对该在建工程所涉土地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开明公司承担)。评估结果,双方均没有异议。三、双方同意本次转让的在建工程设定回购,回购期为所有手续办妥之日起至180天止。开明公司逾期不回购该在建工程完全归恒元公司嘉兴分公司所有。回购期内,开明公司同意恒元公司嘉兴分公司用该在建工程进行融资。四、在建工程转让价格口径:1、所涉土地价格按评估价。2、该在建工程价格按转让手续办妥之日,该在建工程形象进度的预算价。以上两项相加为转让价格。五、回购价格口径(略)。六、在建工程的工程款口径:1、本次转让手续办妥之日的在建工程预算价及联系单。2、根据双方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的付款条款规定,应当由开明公司承担的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及赔偿金。以上两项相加为在建工程的工程款。七、双方同意,在建工程转让价格与工程款相抵,多还少补,即:转让价格大于工程款,由恒元公司嘉兴分公司支付大于部分,反之亦然。八、本协议签订生效后,开明公司立即办妥股东会同意在建工程转让的决议,并无条件地办理转让过户等各项手续。转让过户所涉全部费用,由开明公司承担。九、本协议签订生效后,双方应当遵守。如有违约,违约方付给守约方200万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