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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绿庭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建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绿庭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建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等股权(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双方当事人因履行《补充协议》第四条、第五条的约定发生争议,南京建宇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1、上海绿庭公司向南京建宇公司支付2.22亿元;2、绿洲科创公司对上海绿庭公司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

双方当事人因履行《补充协议》第四条、第五条的约定发生争议,南京建宇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1、上海绿庭公司向南京建宇公司支付2.22亿元;2、绿洲科创公司对上海绿庭公司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上海绿庭公司、绿洲科创公司承担。

上海绿庭公司辩称,一、上海绿庭公司已完全履行生效判决所确认的全部款项。二、南京建宇公司没有完成其应承担的先履行义务。其主张获取2.22亿元的条件根本就没有成就。南京建宇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合同与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绿洲科创公司辩称,一、绿洲科创公司与南京建宇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将绿洲科创公司列为被告没有合同依据。二、上海绿庭公司虽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其财产独立于作为股东的绿洲科创公司的财产。故上海绿庭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与南京建宇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应由其自己依法独立承担。南京建宇公司诉绿洲科创公司无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南京建宇公司对绿洲科创公司的起诉。

安徽高院一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1、《补充协议》约定的上海绿庭公司支付2.22亿元款项条件是否成就;2、绿洲科创公司对上海绿庭公司的上述支付义务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补充协议》约定的上海绿庭公司支付2.22亿元款项条件是否成就。《补充协议》第二条约定,南京建宇公司在股权变更、香泉湖公司领取新的营业执照、上海绿庭公司支付2亿元的当日向香泉湖公司董事移交(1)香泉湖公司真实、完整的全部经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资料、土地手续和财务资料等;(2)移交香泉湖公司全部公司印章;(3)移交香泉湖公司全部公司资产(包括对外投资的部分);(具体需交接的资产清单见附件1);(4)已取得的全部开发用地土地证、项目全部林权批准手续和水面租赁协议等。第四条约定,南京建宇公司在2008年12月31日前,配合香泉湖公司取得1100亩高尔夫别墅用地约600亩的土地使用权证(所有土地挂牌费用及税、费由新公司承担),并负责完成规划红线内所有土地的征地工作,上海绿庭公司向新公司注入1亿元,新公司在收到该款当日将1亿元偿还南京建宇公司。在2009年12月31日前,南京建宇公司配合新公司取得1100亩高尔夫别墅用地剩余约500亩的土地使用权证(所有土地税、费由新公司承担),上海绿庭公司向新公司注入5000万元,新公司在收到该款当日将5000万元退还南京建宇公司。第五条约定,上述条款规定的工作完成后的三周内,尾款7200万元由上海绿庭公司一次性注入给新公司,新公司在收到该款当日将7200万元偿还南京建宇公司。根据上述约定,上海绿庭公司支付剩余2.22亿元的两个条件:一是南京建宇公司向香泉湖公司董事移交其尚未移交的香泉湖公司已取得的全部开发用地土地证、项目全部林权批准手续和水面租赁协议等;二是配合香泉湖公司在2008年12月31日前取得1100亩高尔夫别墅用地约600亩的土地使用权证,并负责完成规划红线内剩余1766亩土地的征地工作,在2009年12月31日前取得剩余的约500亩的土地使用权证。

对于第一个条件,安徽高院一审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第100号案判决生效后,该院根据南京建宇公司的申请,进行了强制执行。2011年8月1日,由香泉镇政府协调,南京建宇公司和上海绿庭公司达成一致意见:“香泉湖开发项目相关资料移交至镇政府保管。”该约定是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资料交付方式的变更,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为有效。香泉湖公司已按该约定向香泉镇政府移交了已取得的全部开发用地土地证、项目全部林权批准手续和水面租赁协议,故认定南京建宇公司已履行所有资料等的交付义务。

对于第二个条件。上海绿庭公司认为,南京建宇公司没有完成1766亩土地的征地工作,没有取得1100亩高尔夫别墅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上海绿庭公司付款条件未成就。安徽高院认为,《补充协议》第八条中约定:“甲方(南京建宇公司)确保在2008年12月31日前,负责完成规划红线内7883亩土地(不含水面)的征地工作,并配合新公司取得1100亩高尔夫别墅用地约600亩的土地使用权证。在2009年12月31日前,甲方配合新公司取得1100亩高尔夫别墅用地约500亩的土地使用权证。负责领取2908亩已批准规划建设用地的土地证,并确保已领取的土地证无抵押情况。甲方须承担规划红线内全部开发建设用地、征用地及租用水面的约10453亩的土地出让金、征用费、租金、拆迁费、使用费等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所有税、费,但其中1100亩高尔夫别墅用地的土地挂牌和取得此土地使用权证的所有税、费用及18洞高尔夫1766亩土地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用由新公司承担。新公司应按甲方与和县政府约定的征地、拆迁工作进度及时支付征地、拆迁费用,否则,责任由新公司承担。”根据上述约定,南京建宇公司“负责完成规划红线内7883亩土地的征地工作”,“配合新公司取得1100亩高尔夫别墅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证”。和县人民政府第59次县长办公会通过了上述1766亩土地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即《香泉湖奥林匹克公园项目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2008年10月30日根据该县人民政府又召开了香泉湖项目的专题会议,形成《关于香泉湖奥林匹克公园项目协调会会议纪要》,要求香泉湖公司按照县政府的要求,抓紧实施该1766亩土地的征地拆迁工作。同年12月11日,香泉镇政府向香泉湖公司下发《通知》,要求香泉湖公司按照征地方案支付相关费用。南京建宇公司分别于2008年12月1日、15日两次致函香泉湖公司,催促其尽快实施该高尔夫项目,确定总规划图,以便开展征地、拆迁工作,在2008年12月底前预交小山尾180余亩建设用地挂牌相关费用。可以认定南京建宇公司积极履行了配合和通知义务。由于香泉湖公司未按约支付应由其支付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用,上海绿庭公司也未依约向香泉湖公司注入资金,致上述1766亩土地的征地拆迁工作和1100亩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领取工作均无法按序推进。因此,上述1766亩土地的征地拆迁工作未完成,1100亩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证未取得,南京建宇公司不构成违约。香泉湖公司的不作为及上海绿庭公司的违约行为客观上阻却了南京建宇公司全面履行约定义务,应视为上海绿庭公司付款条件已成就。上海绿庭公司关于南京建宇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支付2.22亿元款项条件未成就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