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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士通中国投资5有限公司与湖南日月投资有限公司、湖南银都大酒店有限公司财产权属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8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民监字第959号 申诉人(原再审申请人):高士通中国投资5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James Dingel(丁杰士),该公司执行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咏梅,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顾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民监字第959号

申诉人(原再审申请人):高士中国投资5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James Dingel(丁杰士),该公司执行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咏梅,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顾磊,北京市汉鼎联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再审被申请人):湖南日月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潮,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原再审被申请人):湖南银都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家琪,该公司董事长。

申诉人高士中国投资5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士通公司)与被申诉人湖南日月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月公司)、湖南银都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都公司)财产权属纠纷一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8日作出(2010)湘高法民再终字第2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9月16日,高士通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已经生效的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2)芙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书确认本案原再审判决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存在受贿行为。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 本案指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