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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盛与贵州泰邦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贵阳大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贵州益康制药有限公司等股权确认、盈余分配纠纷二审民事判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二终字第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余盛。 委托代理人:徐晓峰,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玲,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泰邦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二终字第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余盛。

委托代理人:徐晓峰,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玲,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泰邦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小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童明友,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廉春晖,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阳大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童明友,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廉春晖,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贵州益康制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秋生,该公司经理。

原审第三人:贵州捷安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刚,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深圳市亿工盛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刚,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余盛因与被上诉人贵州泰邦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邦公司)、贵阳大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阳大林公司)、原审第三人贵州益康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康公司)、贵州捷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安公司)、深圳市亿工盛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工盛达公司)股权确认、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黔高民商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贾纬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沙玲、代理审判员周伦军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侯佳明担任记录。

2010年1月20日,余盛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贵阳黔峰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黔峰公司,现更名为泰邦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与其签订了增资协议。其履行了增资协议约定的全部义务,已向黔峰公司出资3416万元,且以股东身份参加了黔峰公司的股东会。但黔峰公司未履行增资协议约定的义务,迄今没有到工商部门进行股东变更登记,也未对其分红,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大林公司是黔峰公司的控制股东,它所委派的高管人员行使黔峰公司的管理权,应与黔峰公司共同承担对余盛分红及股东变更登记的责任。故请求判令:1、确认余盛为黔峰公司的合法股东,拥有黔峰公司注册股本1220万元,股权比例为14.35%,并进行股权工商变更登记;2、黔峰公司、大林公司立即向余盛支付2007至2009年度余盛应得部分的盈余分配,共计1834.9345万元;3、黔峰公司、大林公司支付余盛分红款逾期利息共计56.13万元(自分红之日至全部款项付清止,暂算至2010年1月5日)。2010年10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驳回余盛的诉讼请求。余盛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1年10月9日,本院二审以(2010)民二终字第123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查明:黔峰公司于1996年5月21日经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血液制品等。黔峰公司《章程》(修订)第三十五条载明:“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2009年7月,重庆大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大林公司)向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将公司地址迁至贵阳市,经批准后,2010年1月22日,贵阳大林公司设立,法定代表人为林东。2009年8月12日,黔峰公司向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高翔变更为林东。2010年12月30日,黔峰公司经批准更名为泰邦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林东。泰邦公司现注册资本为5500万元,该公司工商注册的股东构成为:贵阳大林公司出资2970万元,占股份54%;益康公司出资1045万元,占股份19%,亿工盛达公司出资990万元,占股份18%,捷安公司出资495万元,占股份9%。

2007年4月,黔峰公司两次召开股东会,形成“黔生股字(2007)第004号、005号”股东会会议纪要,主要内容为:为有利于公司改制和上市,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引进新的战略投资者,按每股3.6元溢价私募资金2000万股,并由新的战略投资者按实际出资比例代公司债务人偿还1600万元应收款项。

2007年5月28日,黔峰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对拟引入战略投资者,按每股2.8元溢价私募资金2000万股,需各股东按各自的股权比例减持股权,以确保公司顺利完成改制及上市的方案再次进行了讨论和表决,形成“黔生股字(2007)第006号”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为:一、股东重庆大林公司、益康公司明确表态,同意按股比减持股权,引进战略投资者。同时承诺采取私募的增资扩股方案完全是从有利于公司改制和上市的目的出发,绝不从中谋取私利。赞成91%(即重庆大林公司、益康公司、亿工盛达公司赞成),反对9%(捷安公司反对);二、亿工盛达公司同意引进战略投资者、按股比减持股权的方案,但希望投资者能从上市时间及发行价格方面给予一定的承诺。赞成91%,反对9%;三、同意捷安公司按9%股比及本次私募方案的溢价股价增持180万股。赞成100%;四、本次私募资金必须在2007年5月31日前汇入公司帐户,否则视作放弃。100%赞成。此次股东会会议,对引入战略投资者的人数、股数、股价及引进谁没有作出明确的决议。

2007年5月31日,捷安公司按每股2.8元将180万股的认缴资金504万元汇至黔峰公司账户上,黔峰公司出具收据载明收到“股权款”;同年6月8日捷安公司又按180万股每股0.8元的认缴资金将144万元汇至黔峰公司账户,黔峰公司出具收据载明收到“银行进账单款”。至此,捷安公司共向黔峰公司汇入648万元认购股权款,如按180万股计算,则每股单价是3.6元。此后,捷安公司认为自己每股多缴了0.8元,遂于2012年3月诉至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泰邦公司退还其多缴的每股认购股权款0.8元,共计退还144万元。目前,该案尚未审结。

2007年5月29日,黔峰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翔(当时也是益康公司法定代表人)以黔峰公司名义与余盛签订《增资协议》,主要内容为:1、黔峰公司本次增资前注册资本为6500万元(注:当时黔峰公司的工商登记注册资本实为5500万元),拟通过吸收战略投资者方式,实施增资扩股,增加注册资本2000万元,筹集进一步发展的资金,本次增资完成后,注册资本为8500万元;2、余盛出资3416万元,按每出资2.8元增加黔峰公司1元注册资本的比例增加黔峰公司注册资本1220万元,余盛占黔峰公司本次增资完成后的股权比例为14.35%;3、余盛应当在本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将约定的资金汇入黔峰公司银行账户;4、黔峰公司向余盛保证:黔峰公司签署本协议前已获得授权,包括获得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通过,有权签署本协议,同时黔峰公司现有股东(除捷安公司按原持股比例增资外)放弃优先认购权。同日,余盛将入股款3416万元汇入黔峰公司账户后,黔峰公司向余盛出具《收款收据》,载明收到余盛增资股金3416万元。黔峰公司收到上述款项后,曾委托贵阳中远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远事务所)进行验资,中远事务所亦向黔峰公司出具了第一份035号《验资报告》,载明:黔峰公司原实收资本6500万元,现增加的余盛实缴新增注册资本1220万元于2007年5月30日前缴足。但此后不久,中远事务所认为对余盛的新增注册资本进行验资是以黔峰公司实收资本6500万元为依据作出的,但黔峰公司的工商登记注册资本实为5500万元,故在对余盛的新增注册资本验资前,必须先对黔峰公司以公积金转增1000万元注册资本的事项进行处理,即将黔峰公司现工商登记注册资本5500万元转增为6500万元。由于该转增事项尚未完成,故中远事务所遂对第一份第035号验资报告做打叉处理,并收回重新出具验资报告。2007年6月15日,中远事务所作出了第二份035号《验资报告》,载明:黔峰公司已将公积金1000万元转增注册资本,黔峰公司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6500万元。但该报告未对余盛的新增注册资本进行验资。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