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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宣化钢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明义返还财产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0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监字第127号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北宣化钢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会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娜,该公司法务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迎旭,北京市信之源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监字第127号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北宣化钢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会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娜,该公司法务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迎旭,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明义。

申诉人河北宣化钢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诉人李明义返还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张民终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以及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冀民申字第16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诉人河北宣化钢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雪梅

代理审判员  周其濛

代理审判员  李延忱

二〇一三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海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