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王建中与李仁斌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0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建中。 委托代理人:段厚省,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维维,上海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建中

委托代理人:段厚省,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维维,上海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仁斌。

再审申请人建中因与被申请人李仁斌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沪高民四(海)终字第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建中申请再审称:(一)上海市松江区地方海事处(以下简称松江海事处)在涉案事故调查中程序违法,存在徇私枉法嫌疑,所作出的《内河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明显缺乏事实依据,存在矛盾,一、二审法院据此认定“浙湖州货1966”轮与李仁斌驾驶的浮吊辅助船发生碰撞,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二审法院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本案移送公安部门处理,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本案系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根据王建中的再审申请,本案审查重点是一、二审法院采纳松江海事处的《内河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认定王建中所有的“浙湖州货1966”轮与李仁斌驾驶的浮吊辅助船发生碰撞,是否具有充分依据。

涉案事故发生后,松江海事处依职权进行调查,通过调取事故附近相关监控录像、对当事船舶以及其他途经船舶船员的询问、现场勘查等方法,经综合分析作出《内河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认定“浙湖州货1966”轮与浮吊辅助船发生碰撞。王建中认为松江海事处调查程序违法,且存在徇私枉法嫌疑,没有充分的事实依据。本案亦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上述调查结论。一、二审法院结合向松江海事处调取的事故调查材料,依法审查《内河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最终采纳该调查结论,依据充分,主要为:1.“浙湖州货1966”轮于2009年12月23日0658时许途经事故现场,且该轮当班驾驶员胡文平确认监控录像中中舱有四个大墩子的那艘空船系“浙湖州货1966”轮;2. 松江海事处在认定碰撞船舶之前,调查确定碰撞浮吊辅助船的船舶具有尖头、空船、船体烟灰色、前驾驶、500吨左右、船上女船员穿黑色外套等特征,“浙湖州货1966”轮与之相符;3.松江海事处勘查“浙湖州货1966”轮发现船艏右侧有一个约30×30厘米相对新鲜擦划痕迹,与该轮驾驶员胡文平陈述该轮当时发出异样声音的部位“右侧中舱前部位”基本一致;4.“浙湖州货1966”轮驾驶员胡文平陈述该轮当时“慢车、倒车,一会后又继续往前开”的现场情况,与途经船舶“浙钱江货00518”轮船员王德军关于“看见该船(与“浙钱江货00518”轮差不多大小的空船)船头部位有一个白色的东西翘了一下就看不到了,之后该空船就倒车,几乎停了”的描述基本吻合;5.“浙湖州货1966”轮当时空载,松江海事处调查事发时航道潮高2.66米,根据航道与水文情况,可以排除该轮当时发生搁浅的可能;6.松江海事处勘查事故后的浮吊辅助船,发现该船栏杆被高过它的船向前推移而断裂,该浮吊辅助船随之倾斜进水沉没,由此排除了该浮吊辅助船自沉的可能;7.松江海事处查看现场监控录像发现另有两艘空船在事发前已经驶过事故水域,进行了相应的排查。据此,一、二审法院采纳松江海事处的《内河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认定“浙湖州货1966”轮与浮吊辅助船发生碰撞,并无不当。

本案属于民事赔偿纠纷案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适用范围,一、二审法院没有适用该司法解释将本案移送公安部门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王建中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建中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胡 方

审判员 郭忠红

审判员 余晓汉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