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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宏图实业有限公司与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0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二终字第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昆山宏图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加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邢延辉,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周菁,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二终字第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昆山宏图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加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邢延辉,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周菁,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路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遵斌,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葛荣贵,江苏锐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昆山宏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谷源公司,2011年1月14日更名前为玉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冀民二初字第4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贾纬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周伦军、郑勇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侯佳明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江苏苏豪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以下简称苏豪公司)与玉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简称玉源公司)于2006年12月20日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为业务合作伙伴,为明确各项业务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一、甲方从宏图公司处购买位于江苏花桥国际商务城内商业用房7034.10平方米,房款共计49238700元人民币。乙方同意代甲方向宏图公司支付上述房款,并不收取利息等任何费用;二、乙方委托甲方代理进口化工原料(双方另行逐笔签定代理进口协议),甲方给乙方放贷的金额不超过600万美元(不含乙方支付给甲方的开证保证金)。但如乙方在任何一笔代理进口业务中发生逾期付款,则甲方有权处置其他代理进口协议项下的货物,并有权终止代理进口业务。1、如乙方在每份代理进口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向甲方支付货款的,则:甲方将所购7034.10平方米房产的全部权利按乙方的要求转让给乙方或按乙方指定的方式办理,甲方也无须向乙方返还49238700元的代垫房款。如因房产权利转移而产生的任何费用、税款均由乙方承担;即使依据相关规定应当由甲方支付的税费,也由乙方承担。至此,双方在代理进口协议和代付房款事宜上的权利义务清结。2、如乙方未能按任何一份代理进口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向甲方足额付清全部货款的,则甲方有权以乙方代付的49238700元房款冲抵货款及利息、代理费、进口关税、手续费等。如49238700元不足冲抵上述款项的,则甲方仍有权向乙方追索;三、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盖章后生效;如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除过程中有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应当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2007年2月6日,苏豪公司(甲方)与玉源公司(乙方)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甲乙双方为业务合作伙伴,为明确各项业务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一、甲方从宏图公司处购买位于江苏花桥国际商务城内商业用房3525.41平方米,房款共计24677870元人民币。乙方同意代甲方向宏图公司支付上述房款,并不收取利息等任何费用;二、乙方委托甲方代理进口化工原料(双方另行逐笔签定代理进口协议),甲方给乙方放贷的金额不超过300万美元(不含乙方支付给甲方的开证保证金)。但如乙方在任何一笔代理进口业务中发生逾期付款,则甲方有权处置其他代理进口协议项下的货物,并有权终止代理进口业务。1、如乙方在每份代理进口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向甲方支付货款的,则:甲方将所购3525.41平方米房产的全部权利按乙方的要求转让给乙方或按乙方指定的方式办理,甲方也无须向乙方返还24677870元的代垫房款。如因房产权利转移而产生的任何费用、税款均由乙方承担;即使依据相关规定应当由甲方支付的税费,也由乙方承担。至此,双方在代理进口协议和代付房款事宜上的权利义务清结。2、如乙方未能按任何一份代理进口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向甲方足额付清全部货款的,则甲方有权以乙方代付的24677870元房款冲抵货款及利息、代理费、进口关税、手续费等。如24677870元不足冲抵上述款项的,则甲方仍有权向乙方追索;三、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盖章后生效;如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除过程中有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应当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2006年12月20日,宏图公司与苏豪公司签订《昆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昆宏预售2006033199)一份,合同约定:苏豪公司购买的商品房为宏图公司开发的昆山赛格广场第一期、第一层第2-6、13、27、36-53号房;第一期、第二层第56-58、62、63、67、68、74-76、83-85号房;第一期、第三层第92-94、98-101、103-106、111-113、119-121号房商业房;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7000元,总金额49238700元;宏图公司应当在2007年5月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有下列第一种条件(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逾期交房超过60日后,苏豪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宏图公司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1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苏豪公司累计已付款的5%向苏豪公司支付违约金,该合同还对其他相关内容作出了约定。

2007年2月6日,宏图公司与苏豪公司签订《昆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昆宏预售2007004271)一份,合同约定:苏豪公司购买的商品房为宏图公司开发的昆山赛格广场第一期、第一层第1、10、11号房;第一期、第三层第97、110、117、118、126-128号房商业用房;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7000元,总金额24677870元;宏图公司应当在2007年7月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有下列第一种条件(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逾期交房超过60日后,苏豪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宏图公司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1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苏豪公司累计已付款的5%向苏豪公司支付违约金;该合同还对其他相关内容作出了约定。

苏豪公司与宏图公司签订两份《昆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宏图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交付房屋。

2006年12月20日、2007年2月6日,玉源公司向苏豪公司出具确认书两份,确认苏豪公司委托其向宏图公司代为支付的两份《昆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的房款49238700元、24677870元,已支付。

2006年12月20日、2007年2月6日,宏图公司向苏豪公司出具确认书两份,确认苏豪公司委托玉源公司代苏豪公司向其支付的两份《昆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的房款49238700元、24677870元,其已收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