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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宏图实业有限公司与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0
摘要:宏图公司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民再终字第0001号案件审理的一审庭审中称:就本案两份《昆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玉源公司没有向其支付过房款,之所以向苏豪公司出具确认书,是被玉源公司欺骗了。另外,与苏

宏图公司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民再终字第0001号案件审理的一审庭审中称:就本案两份《昆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玉源公司没有向其支付过房款,之所以向苏豪公司出具确认书,是被玉源公司欺骗了。另外,与苏豪公司签订两份《昆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基于两个考虑:一是玉源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宏图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同学关系;二是考虑到既然可以将房屋卖出去,将来有人买单,所以与苏豪公司签订了两份《昆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当时其仅认为自己是一个房屋出售人的身份,没有考虑到其他问题。虽在与苏豪公司签订该两份协议时听说过苏豪公司与玉源公司签订有两份《协议书》的事,但事后才看到了苏豪公司与玉源公司签订的两份《协议书》,本诉发生后,其认为自己实际是担保人身份,要行使玉源公司对苏豪公司的抗辩权。该两份《昆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实质属非法融资,宏图公司所提供的担保违背了物权法定原则和流质禁止原则,故苏豪公司与宏图公司签订的两份《昆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玉源公司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民再终字第0001号案件审理中称:苏豪公司已按照两份《协议书》的约定履行了义务。玉源公司没有向苏豪公司支付过由苏豪公司代垫的货款。宏图公司在与苏豪公司签订两份《昆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宏图公司是知晓实际用意的。玉源公司实际向宏图公司支付了一部分房款,另外一部分没有支付,当时玉源公司向宏图公司打了借条,借条在宏图公司处,这种方式也可以表明玉源公司实际向宏图公司支付了房款。另外,宏图公司与玉源公司之间也有其他往来,需要打统账结算。对于苏豪公司与玉源公司之间所签订的两份《昆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由人民法院确定。

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民再终字第0001号案件的二审庭审中,宏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法庭出示了两张借条,一张是玉源公司于2006年12月18日出具的金额为4923.87万元的借条,另一张是2007年4月18日出具的金额为2467.787万元借条。

2009年6月15日,苏豪公司以玉源公司和路联为被告,以玉源公司拖欠苏豪公司2007年4月至7月期间签订的七份《代理进口协议》项下的货款及违约金等共计7500多万元为由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苏豪公司申请撤诉,该院于2010年12月17日作出(2009)宁民二初字第56号民事裁定,准予苏豪公司撤诉。

2011年1月14日,河北省邯郸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玉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述事实由已生效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民再终字第0001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民再终字第000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根据苏豪公司与玉源公司协议书的约定,苏豪公司与宏图公司签订两份《昆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最终目的是苏豪公司为保证其债权的实现,要求玉源公司以其代苏豪公司向宏图公司支付购房款的形式作为担保,该约定不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宏图公司在一审法院庭审中表示,其在与苏豪公司签订两份《昆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确实有出售房屋的意思表示。因此,涉案的两份《昆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应认定有效。在二审庭审中,宏图公司当庭提供了两张玉源公司出具的借条,一张是玉源公司于2006年12月18日出具的金额为4923.87万元的借条,另外一张是2007年4月18日出具的金额为2467.787万元的借条。该两张借条的金额与涉案的两份《昆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的金额一致。结合玉源公司向法院的陈述,即当时玉源公司向宏图公司打了借条,借条在宏图公司处,据此,应当认定玉源公司是通过向宏图公司借款的形式替苏豪公司支付了购房款。基于此,宏图公司向苏豪公司出具确认书,确认其收到玉源公司代为支付的购房款,应当认定苏豪公司履行了支付房款的义务。宏图公司未能按约交付房屋,苏豪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已付房款,既符合双方签订的《昆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规定,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至于宏图公司与玉源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问题,双方可另行解决,宏图公司可另行向玉源公司主张。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民再终字第00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苏民终字第0264号民事判决。即:一、苏豪公司与宏图公司签订的两份《昆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昆宏预售2006033199、2007004271)于2008年12月26日解除。二、宏图公司返还苏豪公司购房款73916570元。三、宏图公司支付苏豪公司违约金3695828.5元。

在上列所述事实发生过程中,基于按照协议玉源公司应代苏豪公司向宏图公司支付购房款的约定,2006年12月18日,玉源公司向宏图公司出具借条,内容为:因玉源公司国际业务需要,特向宏图公司借款人民币4923.87万元整,其中2200万元在借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归还,余款2723.87万元在借款之日起一百天内结清。此借款造成的宏图公司的一切损失由我公司承担。2007年4月18日,玉源公司向宏图公司出具借条,内容为:因玉源公司国际业务需要,特向宏图公司借款人民币贰仟肆佰陆拾柒万柒仟捌佰柒拾元整(¥24677870),于借款之日起三十天内归还。2007年4月26日玉源公司向宏图公司出具承诺函,内容为:玉源公司承诺:截止2007年4月26日,对两项借入资金(2006年12月20日向宏图公司借入的人民币肆仟玖佰贰拾叁万捌仟柒佰元整和2007年2月5日向宏图公司借入的贰仟肆佰陆拾柒万柒仟捌佰柒拾元整),不受其他事、物的影响,玉源公司继续履行偿还债务的责任。

金谷源公司称此两张借条中的借款,金谷源公司已偿还一部分,但未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其已部分偿还的证据。

关于本案中宏图公司所主张的金谷源公司于2007年1月15日的借款25796340元问题,已生效的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杭民二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以下事实:原告为浙江中江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中江公司),被告为玉源公司、北京景源大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源公司)、宏图公司。2006年12月26日,玉源公司、中江公司、宏图公司签订一份《合作协议书》,约定的主要内容为:一、合作思路:1、玉源公司与中江公司签订委托代理进口协议,委托中江公司代理进口化工原料、代理开具信用证,玉源公司支付保证金和货款,中江公司获得代理费等收益;2、中江公司与宏图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协议,中江公司向宏图公司购买商业用房;3、宏图公司应当将中江公司向其支付的房款票据以往来款等名义当即背书给玉源公司,由玉源公司或其委托的公司再当即背书给中江公司作为第(1)项下的保证金和货款;4、上述所有交易和环节中产生的全部税款由玉源公司承担。二、具体条款:1、关于商品房买卖和付款。(1)中江公司购买的商品房位于昆山市花桥镇花安路688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2005-4446,土地使用权面积15470.1平方米,地号1110101289,……并依法办妥预售许可证。(2)宏图公司出售给中江公司的商业用房总价格为25796340元人民币……(3)房款支付。房款可根据玉源公司与中江公司的代理进口协议履行情况确定具体支付时间。当需要玉源公司支付开证保证金和货款时,由中江公司支付房款(银行汇票)给宏图公司,再由宏图公司以往来款等名义将票据背书给玉源公司,最后由玉源公司以保证金和货款名义背书给中江公司。玉源公司和宏图公司的账务由双方另行签定协议处理,与中江公司无关。2、关于代理开证的总原则……(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