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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宏图实业有限公司与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0
摘要:2007年5月17日,中江公司、宏图公司、玉源公司三方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一、主合同。中江公司与玉源公司签订委托代理进口协议,由玉源公司委托中江公司或中江公司指定公司代理进口化工原料,中

2007年5月17日,中江公司、宏图公司、玉源公司三方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一、主合同。中江公司与玉源公司签订委托代理进口协议,由玉源公司委托中江公司或中江公司指定公司代理进口化工原料,中江公司或中江公司指定的公司开具信用证,玉源公司支付保证金和货款,完成交易后中江公司或中江公司指定的公司获得代理费等收益,双方实现交易目的。中江公司与玉源公司之间的上述合约称主合同,且中江公司与玉源公司在合作期间所签订的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所有协议均属此列。……四、宏图公司的担保。为促成和保障上述合作,宏图公司同意为玉源公司依法如约向中江公司履行主合同义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保证期间自玉源公司未履行主合同义务之日起2年。宏图公司的担保范围为玉源公司所应承担的全部主合同义务和中江公司为主张权利而发生的律师费(按不低于争议金额1%计算)、调查费等全部费用……。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杭民二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一、本案当事人因设定代理进口货物的法律关系,为保护各自的权利,当事人之间签订了上述多份合同,该组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应确认有效。中江公司、玉源公司、景源公司、宏图公司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享有权利。中江公司已经按约履行了其代理进口货物的合同义务,玉源公司未按约及时履行支付货款及各项费用之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应依约承揽支付剩余款项及违约金的民事责任。……二、关于宏图公司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责任。宏图公司与中江公司、玉源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约定:宏图公司同意为玉源公司依法如约向中江公司履行主合同义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保证期间自玉源公司未履行主合同义务之日起2年;担保范围为玉源公司所应承担的全部主合同义务和中江公司为主张权利而发生的律师费等;玉源公司基于主合同所产生的支付货款、利息、费用、违约金和中江公司损失等义务称为主合同义务。从上述约定可以认定,宏图公司自愿为玉源公司应当向中江公司履行的全部合同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判决:一、玉源公司支付中江公司垫付的货款及费用合计32228216.13元。二、玉源公司支付中江公司违约金1192万元。三、玉源公司承担中江公司因本案诉讼而支付的律师费645000元。……六、宏图公司对上述玉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上述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发生过程中,基于宏图公司将三张汇票(编号为AA/0175225660、AA/0170432235、AA/0170432237)背书给了金谷源公司,2007年1月15日,玉源公司向宏图公司出具的借条,内容为:因玉源公司国际业务需要,特向宏图公司借款人民币贰仟伍佰柒拾玖万陆仟叁佰肆拾元整(¥25796340),于借款之日起三十天内归还。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杭民二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在法院执行程序中,2009年9月16日中江公司(甲方)与景源公司(乙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为:甲乙双方经协商,兹就(2009)浙杭民执字第205号案的执行,达成本协议并即履行。一、乙方应当承担的执行款项合计人民币48773257.56元,其中判决书本金44793216.13元,迟延履行期间利息3574468.43元,受理费用256124元,评估费30000元,交法院的执行费112449元,迟延履行期间遗漏计算利息7000元。乙方同意承担上述费用,甲方认可。二、根据甲方申请,杭州中级法院于09年3月31日执行896672.98元(含执行费112449元),09年8月15日执行5000万元。现双方同意共同申请法院将执行到位的款项作如下安排:(1)支付给甲方48660808.56元(已支付甲方部分可扣除);(2)退还给乙方2123415.42元;(3)执行费112449元由法院收取。三、双方确认按本协议履行,无其他遗留争议。本案可执行终结。四、本协议一式二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签订于2009年9月16日。

2012年1月13日,宏图公司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金谷源公司分三次向宏图公司借款共计99712910元未归还,请求判令金谷源公司立即归还借款并赔偿自借款发生之日起的利息损失。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1、宏图公司所主张的2006年12月18日及2007年4月18日的借款是否实际发生,应否由金谷源公司偿还,此借款关系的效力如何,宏图公司的主张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2、宏图公司所主张的2007年1月15日的借款是否实际存在,应否由金谷源公司偿还。

关于宏图公司所诉2006年12月18日、2007年4月18日的两张借条发生的事实经过,已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民再终字第0001号的生效判决作出认定并判令解除了苏豪公司与宏图公司签订的两份《昆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判令宏图公司返还苏豪公司购房款73916570元并支付违约金。在此生效判决中,认定了涉案的两份《昆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两张借条的金额与涉案的两份《昆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的金额一致,并认定了玉源公司是通过向宏图公司借款的形式替苏豪公司支付了购房款,即,玉源公司应代苏豪公司向宏图公司支付购房款73916570元。玉源公司于2006年12月18日、2007年4月18日向宏图公司出具的两张借条,此两张借条的金额也共计73916570元,在两份《昆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被依法判令予以解除后,宏图公司已被判令返还苏豪公司购房款。而本案中被告金谷源公司向宏图公司出具上述两张借条后,并未偿还该两笔借款,其辩称已偿还了2000多万元,但并未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加以证实,故宏图公司向金谷源公司主张偿还该两笔借款共计73916570元应予以支持。关于宏图公司所主张的因其与金谷源公司之间系企业间借贷而应由金谷源公司支付利息损失的理由,由于本案中宏图公司的起诉是基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民再终字第0001号的生效判决,而该判决判令宏图公司支付苏豪公司违约金3695828.5元,考虑该生效判决关于《昆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并由宏图公司返还的款项为购房款的事实认定,并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实际利益,本案中金谷源公司向宏图公司承担的损失也应以此金额为限。关于宏图公司辩称此两笔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由于有关此两笔借款的纠纷一直在另案审理过程当中,在另案判决后,宏图公司提起本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被告的此抗辩理由不成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