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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丽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49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清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富,北京市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49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京冶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清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富,北京市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学思,北京市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东丽区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英涛,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市东丽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津高民一终字第0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友祥

代理审判员  胡 田

代理审判员  王 丹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永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