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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鹤山农场与中地种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提字第23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地种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开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韦丽,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提字第23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地种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开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韦丽,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省鹤山农场

法定代表人:李国军,该农场场长。

委托代理人:张静。

委托代理人:关云天,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中地种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地公司)因与黑龙江省鹤山农场(以下简称鹤山农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黑商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2012)民申字第1014-1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雷继平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吴景丽、李志刚组成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郝晋琪担任法庭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1年5月17日,鹤山农场起诉至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称,其根据其与中地公司所订立的编号为zd-0910-a的《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及《zd-0910-a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中地公司应帮助鹤山农场优先享受增值税免税待遇,如中地公司未能帮助鹤山农场享受此项待遇,亦应由中地公司承担全部进口奶牛税费,中地公司以交纳税费名义扣留鹤山农场款项2594560元于法无据,据此请求中地公司退还其购牛款2594560元、赔偿经济损失218591.9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中地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该院于2011年6月16日作出(2011)垦商初字第9号民事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中地公司不服,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1年9月19日作出(2011)黑立民终字第17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中地公司一审答辩称:根据《合同》第九条第三款及《补充协议》第三条的约定,鹤山农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税款或保证金,鹤山农场进口的奶牛入关时已无税收减免政策,案涉合同系委托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应由鹤山农场承担。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鹤山农场同意从多付的货款中扣留应付税款,中地公司代缴税款的行为未给鹤山农场造成损失,故请求驳回鹤山农场的诉讼请求。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一审查明,2009年4月18日,鹤山农场与中地公司签订《合同》,约定:鹤山农场委托中地公司从新西兰进口纯种荷斯坦青年奶牛,数量3000头,单价人民币13500元,合同总价为40500000元,以上价格为奶牛运至鹤山农场在黑龙江省九三指定牛场的交货价。价格包括种牛到岸价,国家兽医官员出国费、鹤山农场五名选牛专家出国费、代理费、银行手续费、到达中国后的检验报检报关费、港闸费、短途运费、隔离场使用费、检疫费、场地消毒费、草料熏蒸费、饲料费、兽药费、饲养管理费等隔离检疫有关的一切费用、从隔离场运至鹤山农场牛场的运费及全程保险费。交货数量以奶牛运至鹤山农场指定牛场的实际数量为准,以此数量进行结算。签订合同后十个工作日之内鹤山农场将合同总价的30%即12150000元汇入中地公司账户,出国选牛前十个工作日内,鹤山农场将合同总价的40%即16200000元汇入中地公司账户,在国外选牛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鹤山农场应将合同总价的25%即10125000元汇入中地公司账户,中地公司将牛运到鹤山农场指定牛场十个工作日内将剩余款项即2025000元汇入中地公司账户。《合同》同时约定:如国家出台进口奶牛免增值税配额政策,中地公司必须保证鹤山农场优先享受该政策,进口环节增值税免税手续由中地公司负责办理,并承担费用;如货物抵达口岸时,仍未办妥农业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和/或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鹤山农场应遵循国家有关规定照章纳税或缴纳保证金,税款或者保证金应在奶牛到岸前五个工作日汇入中地公司账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国家对进口种畜的税收政策进行调整而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费,中地公司未能帮助鹤山农场办理并享受该政策优惠,由中地公司承担全部税费。

2009年4月24日,鹤山农场给付中地公司购牛款12150000元。2009年6月11日,鹤山农场给付中地公司购牛款16200000元。2009年6月13日,双方委派人员共同赴新西兰选牛。2009年6月16日,中地公司代鹤山农场办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2009年7月31日,双方完成选牛工作。2009年8月10日,鹤山农场给付中地公司购牛款10125000元。

2009年9月2日,双方签订《zd-0920-a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进口奶牛数量更改为2200头;按该数量计算,鹤山农场已多付给中地公司10260000元;根据原《合同》规定,中地公司已协助鹤山农场办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奶牛预计9月底到达口岸,此时财政部关于进口奶牛免增值税的文件还未下发,无法办理《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鹤山农场应向海关缴纳税款或保证金3134560元(到岸价1600美元×6.85×13%×2200头)。待财政部文件下发后,办理退保证金手续。2009年9月18日,中地公司代鹤山农场办理了《海关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担保证明》。2009年10月21日,中地公司向天津海关缴纳保证金2656701.06元。2009年10月24日,进口奶牛抵达天津口岸。2009年12月1日,中地公司代鹤山农场重新办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备注栏表明:本表仅作为种用物资证明。2009年12月19日,鹤山农场在合同指定地点接收奶牛2133头。2010年4月9日,中地公司向海关缴纳增值税2656701.06元。

一审另查明,2009年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暂行管理办法》(财关税(2009)50号),规定审批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及实际需要,于每年1月15日前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报送本年度进口计划。年度进口计划应包括进口种源种类、申请单位、计划免税进口数量、进口用途等内容,并对其中计划免税进口数量大幅超过上一年度核定免税进口数量的品种详细说明原因。种源免税进口年度计划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后,由审批单位在核定的年度免征品种、数量范围内审批,并出具种畜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审批证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工作一般在每年2月底前完成。

2009年3月30日,海关总署下发《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暂停办理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减免税审批手续的通知》,按署税发(2006)93号通知要求,为确保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得以正确实施,各海关对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2009年出具的免税表暂停办理减免税手续。待国家有关部门研究明确相关问题后,海关总署将另行通知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和退保核销手续。

2009年9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农业部2009年度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财关税(2009)58号)文件中列明2009年改良种用的牛进口计划量为28000头。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