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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安阳广佳欣置业有限公司、管广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一终字第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广佳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安濮南线18号。 法定代表人:冯瑞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天星,河南贵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一终字第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广佳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安濮南线18号。

法定代表人:冯瑞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天星,河南贵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管广生。

委托代理人:马天星,河南贵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宁泰路27号江宁大厦1幢16-17层。

法定代表人:王利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政,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阳广佳欣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佳欣公司)、管广生与被上诉人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坤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2013)豫法民一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广佳欣公司、管广生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0日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佳欣公司、管广生的委托代理人马天星,博坤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27日,上海申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安公司)、广佳欣公司作为甲方,博坤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总承包协议书》,约定博坤公司为安阳中央商务区(一期)工程(dn3-4-1-2地块、dn3-4-1-4地块、dn3-5-1-2地块)的总承包方,并应支付履约保证金3000万元。同日,博坤公司与广佳欣公司签订安阳中央商务区项目(一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博坤公司对dn3-4-1-4地块施工进行总承包,该施工合同载明:……二、工程承包范围为设计图纸及其他要求中所含全部工程内容:包括桩基、土建、给排水、电气照明、消防、暖通、智能化、弱电、钢结构、铝合金门窗、幕墙、景观绿化、室外附属工程等全部工程(发包人指定专用设备、产品、施工企业除外)。具体以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为准。三、开工日期为2011年11月30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720天,2012年11月30日主体结构封顶,2013年6月30日竣工,2013年11月30日全部完工交付使用。四、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五、暂定合同价为3.2亿元。……双方在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十条违约责任部分第35.1条约定:该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第26.4条、第33.3条约定发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为,发包人按照银行同期贷款4倍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利息;若发包人未按约定如期退还履约保证金,则按银行同期贷款4倍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利息。

2012年5月13日,广佳欣公司和博坤公司签订安阳中央商务区项目(一期)工程补充协议(一)(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该协议载明:依据《建设工程总承包协议书》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针对dn3-4-1-4地块的施工进度及付款方式,结合当地建筑行业的建材采购、周转材料及施工机械租赁、劳动力成本等市场及本工程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对已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相关条款规定内容作如下修改:1、±0.00以下地下室砼结构于2012年6月30日前完成;2、1-5#主楼砼结构施工至3-5层楼面;3、±0.00以下地下室砼结构完成时进度款支付完成工作内容预算造价75%的进度款,且地下室进度款支付不低于3000万元;4、本补充协议与施工总承包合同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其他合同条款均按施工总承包合同不变。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5、本协议一式六份,双方各持三份。双方代表均在该补充协议上签名并加盖了公章。

博坤公司分别于2011年12月7日和2012年3月16日向申安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1500万元和1140万元。申安公司于2013年4月22日出具内容为“我公司于2011年12月7日、2012年3月16日收到博坤公司履约保证金1500万元和1140万元”的收据一份。

2013年4月23日,广佳欣公司和申安公司共同出具内容为“依据2011年11月27日在上海签订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协议书》的约定,由博坤公司自2011年12月7日汇入申安公司1500万元,及2012年3月16日汇入申安公司114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共计2640万元,已从中扣除应支付博坤公司安阳项目进场费。以上款项由申安公司按协议作为博坤公司履约保证金已划入广佳欣公司,今后由广佳欣公司按协议条款予以退还”的情况说明一份。广佳欣公司和申安公司均在该情况说明上加盖了公章。

2013年5月6日,广佳欣公司、博坤公司、管广生签订安阳中央商务区项目(一期)工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该协议载明: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总承包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一》,广佳欣公司应按约支付相关工程进度款、退还履约保证金和支付相应履约保证金利息等。但截至2013年4月30日,广佳欣公司未按双方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退还履约保证金和支付利息。为保证工程项目顺利施工建设,双方确认以下事实并就款项支付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博坤公司截至2012年10月25日前已完成全部地下室砼结构工程,1-5#主楼完成至4-8层楼面结构(其中:1#楼完成至5层楼面,2#楼完成至8层楼面,3#楼完成至6层楼面,4#楼完成至4层楼面,5#楼完成至5层楼面)。二、现经双方核算确认:截至2012年10月25日前博坤公司已完成工程量为8375万元。其中地下室为6437万元(含主楼地下室部分);1-5#楼地上部分为1618万元,其中:1#楼为117万元(计算至3层楼面),2#楼为240万元(计算至6层楼面),3#楼为232万元(计算至5层楼面),4#楼为401万元(计算至3层楼面),5#楼为628万元(计算至4层楼面);人防门为190万元;安装部分约为130万元。地上部分、地下部分均已达到付款条件。三、双方确认:截止2012年10月25日前博坤公司已完工程量8375万元,抵扣进场费360万元,余8015万元。且依约应退还博坤公司履约保证金3000万元,二项合计11015万元。现双方就上述应付工程款、履约保证金及逾期付款补偿款等约定如下:1、鉴于广佳欣公司未依约于2012年10月25日支付已完工程进度款,广佳欣公司同意自2012年6月1日起至2013年4月30日期间内以8015万元为基数并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计算应支付给博坤公司的逾期付款补偿款;2、鉴于广佳欣公司未依据《建设工程总承包协议书》第8条约定退还博坤公司履约保证金,广佳欣公司同意自2011年12月7日起至2013年4月30日期间内以1500万元为基数并按照民间拆借利率(最高不超过月息3%)计算应支付给博坤公司的逾期付款补偿金;自2012年3月16日起至2013年4月30日期间内以1500万元为基数并按照民间拆借利率(最高不超过3%)计算应支付给博坤公司的逾期付款补偿金;3、截止2013年4月30日广佳欣公司应付博坤公司工程款及履约保证金为11015万元,应付本条第1、2款逾期付款补偿金为按照第1、2款约定计算出的补偿款和补偿金的和(以下简称合计补偿金),合计应付款项为(11015+合计补偿金)万元。四、广佳欣公司同意自2013年4月30日起以(11015+合计补偿金)万元应付款为计算基数,以银行同期贷款月利率的4倍为利息计算标准向博坤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应付款和违约金全部支付完毕止。如果广佳欣公司支付的款项不足以支付应付款和违约金时,则以先偿付违约金,后偿付应付款方式结算。1、广佳欣公司同意于2013年5月30日前支付100万元及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2、广佳欣公司同意于2013年6月30日前支付3000万元及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3、广佳欣公司同意于2013年7月30日前支付4000万元及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4、广佳欣公司同意于2013年8月30日前支付5000万元及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5、广佳欣公司同意于2013年12月30日之前付清全部应付款及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6、如广佳欣公司未依据本条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则博坤公司有权就未付款项及违约金等一并要求广佳欣公司予以提前清偿。五、管广生同意为广佳欣公司履行本补充协议义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补充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及博坤公司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差旅费、诉讼费、律师费等,保证期间为广佳欣公司履行本补充协议期限届满后二年。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总承包协议书》、《补充协议一》及其它在本补充协议签订前的合同条款与本补充协议约定条款相冲突的,则以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七、本补充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人民法院管辖裁决。八、本协议一式六份,协议各方各持两份。自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广佳欣公司和博坤公司的代表均在该补充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管广生在该补充协议上签字并按指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