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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安阳广佳欣置业有限公司、管广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综上,博坤公司关于广佳欣公司应支付工程款、退还履约保证金、支付逾期付款补偿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但已付工程款300万元应从应付工程款总额及逾期付款补偿款、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基数中

综上,博坤公司关于广佳欣公司应支付工程款、退还履约保证金、支付逾期付款补偿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但已付工程款300万元应从应付工程款总额及逾期付款补偿款、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基数中予以扣减;博坤公司关于优先受偿权及管广生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亦成立,应予支持;博坤公司关于广佳欣公司和管广生应负担诉讼保全担保费46万元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一、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广佳欣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博坤公司工程款7715万元、退还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3000万元;三、广佳欣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博坤公司逾期付款补偿款(该补偿款的计算方法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标准,从2012年6月1日起计算至2013年4月30日止,其中:从2012年6月1日起至2013年3月21日期间以8015万元为计算基数,从2013年3月22日起至2013年4月30日期间以7715万元为计算基数)和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补偿金(该补偿金的计算方法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标准,以1500万元为计算基数,分别从2011年12月7日起计算至2013年4月30日止和从2012年3月16日起计算至2013年4月30日止);四、广佳欣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博坤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以工程款7715万元、保证金3000万元、逾期付款补偿款、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补偿金的和为计算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标准,从2013年5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五、管广生对前述二、三、四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管广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广佳欣公司追偿;六、博坤公司在7715万元工程款范围内,就其已经完成的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七、驳回博坤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77687.47元,由博坤公司负担7687.47元,广佳欣公司负担770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广佳欣公司负担。

广佳欣公司和管广生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广佳欣公司和管广生上诉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2012年10月20日,博坤公司工程项目月报审批表申报金额为8375万元,经上海沪港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港公司)审核为8004万元,故应当支付的工程价款为7344万元。(二)案涉《建设工程总承包协议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应为无效。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违约责任错误。(三)《补充协议二》同样属于违反《招标投标法》的无效协议,博坤公司没有在2012年6月30日前完成±0.00以下地下室砼结构的施工,且该协议的前提条件是保证工程顺利进行,但博坤公司没有迅速补赶工期,故不享有协议约定的权利。《补充协议二》确认的工程进度款是控制付款的依据,案涉工程约定结算方式为依实结算,进度款不能作为结算依据。(四)本案存在违约金过高的问题,假使合同有效广佳欣公司违约成立,只能按照同期贷款逾期利率计算。(五)由于合同无效,履约保证金应当返还。(六)由于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管广生不应承担保证责任。(七)博坤公司施工的地下室属于人防工程,不宜折价拍卖,工程没有竣工,博坤公司撤离工地失去占有,故博坤公司不能享有和行使优先受偿权。故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三、四、五、六项;2、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项为支付博坤公司工程款7344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博坤公司承担。

博坤公司答辩认为,(一)案涉合同合法有效。(二)广佳欣公司和管广生应当按照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补偿金和逾期付款违约金。四倍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不高于浙江建筑企业一般融资成本,并非过高。(三)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博坤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完全正确。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查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一条(工程概况)资金来源一栏中载明“发包人全额投资”;第五条(合同价款)载明:最终结算以经广佳欣公司或广佳欣公司委托的审价公司审核且经双方同意的竣工实际结算价为准。第三部分“专用条款”六(合同价款与支付)第23.2条载明:“本合同价款采用(2)可调价格合同方式确定”。双方另对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作出具体约定,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发出正式施工图后15天内必须完成施工图预算编制并在15天内必须完成与发包人进行施工图预算审核,确定后的预算造价即为本工程的付款控制预算造价,该付款控制预算造价不作为结算依据,结算时按合同规定按实结算;第26条载明:工程款、进度款在当月底送交相关部门审核完成,次月7日前支付。

2012年10月20日,博坤公司就1-5#楼地下室混凝土及安装工程,主楼以外车库及人防混凝土工程和安装工程,1#楼±0-3层楼面、2#楼±0-6层楼面、3#楼±0-5层楼面、4#楼±0-3层楼面、5#楼±0-4层楼面(设备层顶板)混凝土工程和安装工程申请付款事宜填报“建安工程项目付款审核表”,预算金额为8375万元,当期申请金额6281万元。2012年10月22日,河南高达置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高达公司)在施工监理意见栏中签署“工程量属实,同意按合同支付”的意见并加盖公章;2012年10月24日,沪港公司在投资监理意见栏中签署“经核算,预算金额应为8004万元,本期应付金额为6003万元”的意见并加盖公章;2012年10月25日,上海建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通公司)在项目管理单位意见栏中签署“报甲方领导审批”的意见并加盖公章;广佳欣公司在建设单位审核意见栏中签署“形象进度属实,已完工程量及造价由上海沪港公司审核”的意见并加盖公章。高达公司、沪港公司、建通公司及广佳欣公司的代表及负责人均在相应栏内签名。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案涉合同及补充协议的效力;二、广佳欣公司欠付工程款的数额;三、广佳欣公司应否以及如何支付补偿款及违约金;四、管广生应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博坤公司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一、关于案涉合同及补充协议效力的问题。《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七条规定: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据上规定,案涉工程项目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但双方当事人却未履行法律规定的招标投标程序,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根据前述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为无效。《补充协议一》主要涉及案涉工程施工进度等事项,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故《补充协议一》亦应认定无效。一审判决认定案涉施工合同有效,并判决解除该合同属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