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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安阳广佳欣置业有限公司、管广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2、关于广佳欣公司应否退还履约保证金并支付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补偿金的问题。首先,关于履约保证金应否退还的问题。虽然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于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条件有约定,但双方在《补充协议二》中

2、关于广佳欣公司应否退还履约保证金并支付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补偿金的问题。首先,关于履约保证金应否退还的问题。虽然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于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条件有约定,但双方在《补充协议二》中明确约定广佳欣公司应当退还博坤公司履约保证金,且双方在该补充协议第六条中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总承包协议书》、《补充协议一》及其他在本补充协议签订前的合同条款与本补充协议约定条款相冲突的,以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故博坤公司关于广佳欣公司应退还履约保证金3000万元的请求,符合双方的前述约定,依法应予支持。其次,关于广佳欣公司应否支付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补偿金问题。根据双方在《补充协议二》第三条第2项关于“鉴于广佳欣公司未依据《建设工程总承包协议书》第8条约定退还博坤公司履约保证金,广佳欣公司同意自2011年12月7日起至2013年4月30日期间内以1500万元为基数并按照民间拆借利率(最高不超过月息3%)计算应支付给博坤公司的逾期付款补偿金;自2012年3月16日起至2013年4月30日期间内以1500万元为基数并按照民间拆借利率(最高不超过3%)计算应支付给博坤公司的逾期付款补偿金”的约定,广佳欣公司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期间,按照约定的计算基数支付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补偿金。关于上述补偿金的计算标准问题,根据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十条的约定,若广佳欣公司未按约定如期退还履约保证金,应按银行同期贷款4倍利率标准向博坤公司支付利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该约定的4倍利率标准并未超出月息3%的范围,故对博坤公司关于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标准计算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补偿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综上,广佳欣公司应当向博坤公司支付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补偿金,补偿金的数额应按照前述约定的标准、期间和基数计算。

3、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广佳欣公司在《补充协议二》第四条中明确承诺,同意自2013年4月30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月利率的4倍标准,以应支付的工程款+应退还的履约保证金+合计补偿金(逾期付款补偿款+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补偿金)为基数,向博坤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故博坤公司关于广佳欣公司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请求依据充分,应予支持。但鉴于广佳欣公司已经支付工程款300万元,故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基数应为:应付工程款7715万元+应退还的履约保证金3000万元+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补偿款+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补偿金。综上,广佳欣公司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基数,支付博坤公司从2013年5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关于管广生应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管广生在《补充协议二》中明确同意为广佳欣公司履行《补充协议二》约定的付款义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广佳欣公司履行《补充协议二》期限届满后二年,鉴于博坤公司起诉主张管广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未超出该保证期间,且管广生对其在《补充协议二》中的前述承诺和担保亦无异议,故对博坤公司关于管广生对广佳欣公司应承担的支付工程款、退还履约保证金、支付逾期付款补偿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义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四、关于广佳欣公司和管广生应否承担诉讼保全担保费46万元的问题。本案中,博坤公司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向河南省中小企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了46万元担保费用,虽然该担保费用系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但鉴于该项费用支出不属为实现本案债权必须发生的费用,且双方对于该项费用的负担没有明确约定,故对博坤公司关于应由广佳欣公司和管广生负担该46万元担保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五、关于优先受偿权的问题。虽然博坤公司在提起本案诉讼时并未提出优先受偿权的主张,但其在庭审过程中增加该项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的规定,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2013年6月30日,博坤公司于2013年10月19日增加该项诉讼请求,亦未超出有关司法解释关于“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的规定,故对广佳欣公司欠付的7715万元工程款,博坤公司在其已经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范围内,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