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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世生申请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申诉审查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赔监字第58号 韩世生: 你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2013)鲁法委赔监字第14号驳回申诉通知,以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历城法院)错误执行造成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偿委员会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监字第58号

韩世生:

你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2013)鲁法委赔监字第14号驳回申诉通知,以山东省济南市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历城法院)错误执行造成经济损失应予国家赔偿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本院赔偿委员会复查认为:历城法院在接受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委托执行后,因未能提供财产线索、法院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娄本忠,案件无法执行,该院于2002年9月20日作出(2002)历城委执字第7号民事裁定中止执行,但是,历城法院并未停止执行,于2005年3月22日查找到被执行人娄本忠,促使其作出了3天后还款1万元的保证。在被执行人娄本忠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后,依法对其采取了拘留措施。虽然历城法院作出的(2002)历城委执字第7号民事裁定已被依法撤销,但是,该裁定属程序性质的裁定,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本案中,你的债权未得到实现是因为被执行人娄本忠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历城法院作出的中止执行的裁定并没有侵犯你的财产权益。因此,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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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