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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汇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郑秀芳、崔阳、朱德良、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无锡富民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审判监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抗字第63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无锡汇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锡沪路165号华盛大楼6楼。 法定代表人:浦伯清,该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抗字第63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无锡汇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锡沪路165号华盛大楼6楼。

法定代表人:浦伯清,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政和大道186号。

负责人:杨文浩,该行行长。

一审被告:朱德良,男,汉族,1963年5月5日出生。

一审被告:郑秀芳,女,汉族,1962年5月30日出生。

一审被告:无锡富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新惠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崔阳,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崔阳,男,汉族,1962年9月14日出生。

无锡汇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朱德良、郑秀芳、无锡富民置业有限公司、崔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2日作出(2012)苏商再提字第002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无锡汇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高检民监(2014)55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判决具有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董 华

审 判 员  马东旭

代理审判员  张爱珍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郑 谧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