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8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周杏芬。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金桥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 上诉人周杏芬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8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因上诉人周杏芬未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周杏芬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方 方 代理审判员 孙 飞 代理审判员 毛 焱 二○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