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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805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5-04
摘要:(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8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方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金桥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 上诉人李方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
(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8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方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金桥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
上诉人李方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8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因上诉人李方永未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李方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方 方
代理审判员 孙 飞
代理审判员 毛 焱
二○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申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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