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8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韩雪松,上海汇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环球时报在线(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邰某某,该公司职工。 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力公司)因与环球时报在线(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2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聚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雪松,环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1年11月1日,聚力公司与环球公司签订《环球与PPTV合作协议》一份,环球公司为甲方,聚力公司为乙方。该合作协议约定:……2.合作方式:2.1双方共同建设享有均等权利的基于乙方PPTV[]域名的视频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合作平台),乙方为合作平台提供无任何权利瑕疵的视频相关信息、视频内容及视频播放技术支持(包括视频播放带宽及视频文件介质存放空间)。除播放页在PPTV域名下其他页面均采用甲方域名。……2.2合作频道页面的所有权(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经营权和广告权归甲方所有。播放器里面内容的所有权、经营权和广告权均归乙方所有。2.3甲方有权审核乙方提供的独家视频内容,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甲方规定的视频内容甲方有权加以删除。甲方在环球网站上设置链接到合作平台的视频,在合作平台上实现视频播放,视频内容存储在乙方服务器上。2.4乙方负责合作频道(或栏目)内容的日常更新,并保证与乙方自身网站允许合作版权内容相同的更新速度及效率。3.甲方的权利与义务:3.2甲方在合作平台进行必要的产品设计和开发,并根据实际情况在产品设计中体现乙方的品牌,并承诺对本协议的顺利履行为合作平台提供必要的资源支持。3.3甲方在合作平台上选用乙方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视频内容,乙方保证其提供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视频内容均为甲方可选择放入合作平台的。3.4甲方有权使用合作平台的视频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视频标题、介绍、图片资料等,不包括视频介质文件本身),在环球网站上进行展示和推广。……3.6合作频道的所有页面的广告权益归甲方所有。……4.乙方的权利与义务:4.1乙方保证其所有信息和内容均已取得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规定。播放页的域名归乙方所有,域名在huanqiu.pptv.com下。4.2乙方保证其提供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内容可在其网站上进行播放,内容无瑕疵,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利。如因乙方的内容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乙方应当独自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因上述情形使甲方或环球网站遭受任何损失,乙方应当赔偿其直接损失。……5.共同的权利与义务:……5.4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及方法抓取乙方服务器上视频介质文件并存放于甲方或任何第三方服务器上存储,若由此违约行为带来的全部损失将由甲方承担。……7.违约责任:1.任何一方违反其于本协议项下的陈述、承诺、保证或义务,而使另一方遭受任何诉讼、纠纷、索赔、处罚等行为,违约方应负责解决,并承担由此导致另一方产生的各项费用、经济损失及相应的法律责任。……8.协议期限:8.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13年2月17日。 原审另查明:(一)、2012年,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网天津公司)以双方当事人侵犯其享有独家网络传播权的影视作品即《唐宫•美人天下》(又名《美人天下》)、《钱多多嫁人记》(又名《多多的婚事》)将双方当事人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双方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案号分别为:(2012)朝民初字第35263号、(2012)朝民初字第35264号]。根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乐视网天津公司对上述2部影视作品在相关期间享有独占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相关维权权利。域名为huanqiu.com的环球网为环球公司运营。域名为pptv.com的网站为聚力公司运营。在网址为的环球网影视剧频道中显示有“环球网影视PPTV”字样,点击该页面上的“热播电视剧”后,在出现的页面上能够找到上述涉案的2部电视剧。上述2部电视剧均分别能够正常播放。2012年1月16日,乐视网天津公司申请公证处对上述查找和播放上述2部影视作品的过程分别进行了公证。该法院在上述案件中认为,公证书载明的内容、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环球与PPTV合作协议》以及聚力公司的陈述,可以确定双方当事人通过双方共建的合作平台提供了上述2部电视剧的在线播放服务,双方当事人未能举证证明其上述行为获得了乐视网天津公司的合法授权,侵犯乐视网天津公司对上述2部电视剧享有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最终结合上述2部电视剧的发行时间、知名度、双方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情共计判令双方当事人赔偿乐视网天津公司人民币(下同)31,000元,另双方当事人共计承担案件受理费3,000元。上述案件已生效。环球公司于2013年6月、8月履行判决义务,给付乐视网天津公司34,000元(即赔偿金31,000元+案件受理费3,000元)。 (二)、2012年,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网北京公司)以双方当事人侵犯其享有独家网络传播权的影视作品即《潜伏》将双方当事人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双方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案号为:(2012)朝民初字第35268号]。根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乐视网北京公司对上述影视作品自2008年11月9日起5年期限内享有独占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相关维权权利。域名为huanqiu.com的环球网为环球公司运营。域名为pptv.com的网站为聚力公司运营。在网址为的环球网影视剧频道中显示有“环球网影视PPTV”字样,点击该页面上的“相关推荐”后,在出现的页面上能够找到该部电视剧。该部电视剧能够正常播放。2012年1月16日,乐视网北京公司申请公证处对上述查找和播放该部电视剧的过程分别进行了公证。该法院在上述案件中认为,公证书载明的内容、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环球与PPTV合作协议》以及聚力公司的陈述,可以确定双方当事人通过双方共建的合作平台提供了该部电视剧的在线播放服务,双方当事人未能举证证明其上述行为获得了乐视网北京公司的合法授权,侵犯乐视网北京公司对该部电视剧享有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最终结合该部电视剧的发行时间、知名度、双方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情共计判令双方当事人赔偿乐视网北京公司12,000元,另双方当事人承担案件受理费1,500元。上述案件已生效。环球公司于2013年8月履行判决义务,给付乐视网北京公司13,500元(即赔偿金12,000元+案件受理费1,500元) (三)、2013年,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乐阳光公司)以环球公司侵犯其享有独家网络传播权的影视作品即《丑女无敌完美纪》(又名《丑女无敌第4季》)、《血色湘西》、《八百里洞庭我的家》将环球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环球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案号分别为:(2013)朝民初字第15313号、(2013)朝民初字第15314号、(2013)朝民初字第15323号]。根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快乐阳光公司对上述3部影视作品在2016年6月30日前享有独占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相关维权权利。域名为huanqiu.com的环球网为环球公司运营。域名为pptv.com的网站为聚力公司运营。进入网址为的环球网视频页面,点击该页面上的“电视剧”后,在出现的页面上能够找到上述涉案的3部电视剧。上述3部电视剧均分别能够正常播放。快乐阳光公司申请公证处对上述过程分别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该法院在上述案件中认为,环球公司在其经营的环球网上并未直接提供涉案3部电视剧,涉案电视剧系链接自聚力公司的网站,但根据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环球网上涉案频道系双方共建的视频合作平台,双方就此分享广告收益,且环球公司为合作平台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和资源支持,环球公司所实施的行为并非单纯的链接行为,其与聚力公司属于分工合作方式共同提供涉案3部电视剧。环球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或聚力公司获得了传播涉案3部电视剧的合法授权,侵犯快乐阳光公司对上述3部电视剧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最终结合上述3部电视剧的发行时间、知名度、影响力、环球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及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共计判令环球公司赔偿快乐阳光公司26,000元,另环球公司共计承担案件受理费600元。上述案件已生效。环球公司于2013年8月履行判决义务,给付快乐阳光公司26,600元(即赔偿金26,000元+案件受理费600元)。 (四)、2013年,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骄阳公司)以环球公司侵犯其享有独家网络传播权的《战后之战》、《红七军》等47部影视作品将环球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环球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案号分别为:(2013)朝民初字第18578号-18589号、(2013)朝民初字第18591号-18611号、(2013)朝民初字第18613号-18626号]。根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盛世骄阳公司对上述47部影视作品在相关期间享有独占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相关维权权利。域名为huanqiu.com的环球网为环球公司所有。域名为pptv.com的网站为聚力公司所有。进入网址为的环球网视频页面,在该页面能够知道涉案47部影视作品,点击该影视作品剧照图标,进入网址为的视频播放页面,上述47部影视作品均分别能够正常播放。盛世骄阳公司申请公证处对上述查找和播放上述视频的过程分别进行了公证。该法院在上述案件中认为,公证书显示从查找涉案影视作品到播放涉案影视作品存在从环球公司网站跳转到聚力公司网站的过程,最终播放涉案影视作品的页面为聚力公司的网站页面,视频内容亦存在于聚力公司服务器上,可以确定涉案视频是聚力公司直接向其网站提供,环球公司使用的是链接技术,因双方当事人签订有合作协议,双方对共建的视频合作平台上提供影视节目具有充分的意思联络,环球公司也基于此合作协议约定享有相关广告收益的权利,且环球公司为合作平台提供所需要的服务和网络推广平台、进行必要的产品设计和开发、提供必要的资源支持等,环球公司所实施的行为并非单纯的链接行为,而是以链接技术为手段,与聚力公司合作实施提供涉案影视作品的行为。环球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或聚力公司对涉案47部影视作品具有合法授权,侵犯盛世骄阳公司对上述47部影视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最终结合上述47部影视作品的制作时间、知名度和影响力、环球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及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共计判令环球公司赔偿盛世骄阳公司371,000元,另环球公司共计承担案件受理费4,700元。上述案件已生效。环球公司于2013年8月履行判决义务,给付盛世骄阳公司375,700元(即赔偿金371,000元+案件受理费4,700元)。 环球公司遂以聚力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提供侵犯第三方著作权的53部影视作品至共同建设视频服务平台,导致环球公司遭受的经济损失为由,诉请判令聚力公司赔偿环球公司经济损失449,800元及合理维权费用5,000元。审理中,环球公司撤回要求聚力公司赔偿合理维权费用的诉讼请求。 审理中,聚力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其对本案所涉53部影视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合法授权证明。 原审法院认为,从既已生效的判决书来看,相关法院确认了双方当事人侵犯了乐视网天津公司、乐视网北京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环球公司侵犯了快乐阳光公司、盛世骄阳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双方当事人客观上共同实施了提供该53部影视作品的行为,环球公司实际承担的责任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合同约定作合理分配。 根据既已查明的事实,涉案的53部影视作品内容存在于聚力公司服务器上,播放页面也位于聚力公司网站页面,环球公司则是提供了相关的链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聚力公司须为双方当事人的合作平台提供无任何权利瑕疵的视频相关信息、视频内容及视频播放技术支持(包括视频播放带宽及视频文件介质存放空间),因此,聚力公司提供的相关视频当然不能侵犯他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聚力公司至今未能向环球公司提供对涉案53部影视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合法授权证明,因此,本院认定聚力公司为合作平台提供的相关视频存在权利瑕疵,聚力公司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来看,倘若任何一方违反其于协议项下的陈述、承诺、保证或义务,而使另一方遭受任何诉讼、纠纷、索赔、处罚等行为,违约方应负责解决,并承担由此导致另一方产生的各项费用、经济损失及相应的法律责任。该约定与法律、法规并不冲突,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理应予以尊重。因此,环球公司已向权利人赔付的449,800元,理应由聚力公司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聚力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环球公司经济损失449,80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47元,减半收取4,023.50元,由聚力公司负担。 聚力公司不服原判上诉称:双方签订的系争合作协议约定如因聚力公司提供的内容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聚力公司应单独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但环球公司在被起诉后未依约通知聚力公司参与处理,而是独自参加庭审,导致聚力公司无法及时与权利人协商解决、消除误会,实际上剥夺了聚力公司依法主张合法权利的机会,事实上在2013年7月25日,聚力公司已经与乐视网北京公司就涉案的视频内容侵权事宜签订了和解协议,以较低的成本解决了双方间的纠纷;合作协议约定合作频道的所有权(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经营权和广告权均归环球公司所有,环球公司有权审查聚力公司提供的独家视频内容,对于违反法律法规或环球公司规定的视频内容有权加以删除,而环球公司负有审查视频内容合法性义务却未履行,在享受合作平台的巨大收益时也应承担合作产生的损失;合作协议约定环球公司仅有权选择聚力公司享有独家授权的视频内容,但环球公司擅自选取了非独家授权的内容,违反约定造成的赔偿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环球公司因视频内容侵权被起诉,且其未按约及时通知聚力公司参与处理,故聚力公司对于环球公司擅自处理侵权诉讼的判决结果无法预测,对损失亦无法预见,故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聚力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请求二审撤销原判,改判驳回环球公司的诉讼请求。 环球公司答辩称:系争合作协议中并未约定环球公司必须就相关法律事务进行通知,且环球公司在收到相关应诉材料后,都向聚力公司的法定住所发出了通知,已经履行了法定通知义务;而相关法院判决的经济赔偿额合理合法,因此即使环球公司未通知聚力公司,也不会影响其承担责任;双方合作模式中所有的视频内容都是在聚力公司的网站、以聚力公司的播放界面进行播放的,环球公司并不存在抓取视频内容的行为;聚力公司对其视频内容应当于相关侵权案件判决之前提供其享有授权的依据,但其并未提供而导致环球公司败诉并被判令向第三方权利人赔偿,因此聚力公司应当依约承担该等赔偿责任。请求二审驳回聚力公司上诉。 本院审理中,聚力公司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聚力公司营业执照及房屋租赁协议,以此证明其公司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址是上海市碧波路690号5号楼501室,环球公司未向其寄送过告知相关侵权赔偿诉讼内容的通知; 2、聚力公司与乐视网北京公司的《和解协议》一份,以此证明聚力公司与乐视网北京公司通过抵销的方式,分别解决了本案中所涉《钱多多嫁人记》和《唐宫•美人天下》视频内容的侵权纠纷; 3、聚力公司与乐视网北京公司的《和解协议》及和解费付款银行凭证各一份,以此证明聚力公司与乐视网北京公司通过赔偿的方式,解决了本案中所涉《潜伏》视频内容的侵权纠纷。 环球公司质证称:对证据1中营业执照真实性无异议,对房屋租赁协议真实性无法确认,且该组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因为在原审立案阶段,聚力公司提供的2012年年检的营业执照显示其住所地为上海市毕升路299弄4号102室,而环球公司已按该地址向聚力公司寄送了相关侵权赔偿诉讼的通知;对证据2和3,认为两份《和解协议》均是在2013年7月25日签署的,在原审法院开庭审理本案之前,因此均不属于新的证据,且与本案均无关联性,相关侵权赔偿诉讼特别是乐视网北京公司起诉的案件判决均已生效,而聚力公司就协商和解事宜并未通知过环球公司,环球公司已经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年5月4日下达《执行通知》后,即时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因此聚力公司与相关权利人的和解协议与本案无关。 本院经审查认为,聚力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发证日期为2013年9月26日,而此前聚力公司营业执照上的住所地址为上海市毕升路299弄4号102室,且聚力公司无证据证明其与案外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内容已告知过环球公司,故该组证据材料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两份《和解协议》及付款凭证涉及聚力公司与乐视网北京公司之间大量的相互侵权争议纠纷内容,并非为本案所涉纠纷而特别签订,其中虽包含本案涉及的《钱多多嫁人记》、《唐宫•美人天下》和《潜伏》视频侵权内容,但该协议签订时相关侵权赔偿案件判决已经生效并且环球公司已经执行完毕,而聚力公司亦无证据证明曾向环球公司告知和解协议内容及履行情况,故该些证据材料亦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均不予采纳。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属实,有相应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环球与PPTV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建网络服务平台,一方在其拥有的网站提供视频内容,一方在其拥有的网站提供视频链接,双方共同或各自获取合作平台及播放器内的经营权、广告收益及其他基于互联网应用所产生的利益,符合合同型联营的法律特征,由此合作协议的履行产生的诉讼争议,应确定为联营合同纠纷。 系争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于法不悖,应为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根据系争合同约定,双方合作平台上播放的视频内容及播放器均由聚力公司提供,其应保证提供的内容已取得合法授权,内容无瑕疵,符合法律法规,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利,如因此使环球公司遭受任何损失,聚力公司应当赔偿其直接损失。而根据相关侵权赔偿诉讼的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及其判决结果,因聚力公司不具有53部影视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而在双方当事人建立的网络服务平台上提供相应视频内容,已经侵害了乐视网北京公司等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导致环球公司在相应侵权赔偿诉讼中被判向权利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根据系争合同的上述约定,环球公司的该些赔偿责任作为其直接损失,应由提供侵权视频内容的聚力公司予以赔偿。原审法院据此判令聚力公司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根据现有证据证明的事实,环球公司在得知相关权利人向其提起侵权赔偿诉讼之后,已向合作对方聚力公司发出通知。聚力公司以新的营业执照和房屋租赁协议证明环球公司未向其发出过相关侵权诉讼的通知,明显缺乏依据。此外,相关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赔偿金额,系基于被侵权的影视作品发行时间、知名度、侵权行为持续时间、性质及情节等因素综合考量后酌情确定的,而并非以聚力公司是否参与诉讼或其行业优势地位、谈判应对能力和法律经验作为判决依据。故聚力公司称其未参加相关诉讼导致最终判决赔偿额远高于其预期、损害其利益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 聚力公司作为双方合作平台上视频内容的提供方、视频播放器的所有者,应当确保其提供的视频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系争合同约定,环球公司作为合作的一方,仅在双方合作平台上设置视频链接入口,故聚力公司认为环球公司未审查聚力公司提供的视频内容合法性,应对此产生的损失自行承担责任,明显缺乏事实依据和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聚力公司企业性质和营利方式,以及其提供的与其他权利人之间相互追究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责任的相关材料,聚力公司作为专业从事互联网相关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预见到侵害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且其在系争合同中亦明确承诺了其应当独自处理并承担因提供的内容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产生的法律责任。故现聚力公司以其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侵权诉讼的判决结果无法预测为由,主张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本院亦不予支持。 本院另需指出,聚力公司二审中举证称其已就本案所涉的部分侵权视频内容与相关权利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因该和解及履行行为在环球公司履行相关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之后,故聚力公司以此作为对抗环球公司诉讼主张的理由亦不能成立。聚力公司如认为其重复赔偿,应持其履行的依据另行向权利人主张返还。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聚力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47元,由上诉人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郭海云 审 判 员 何 玲 代理审判员 盛 萍 二○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琼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