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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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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恒春置业有限公司与安德烈(重庆)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三份证据拟证明其已经书面通知被告要终止土地租赁协议:1、地块终止租赁的函(2014年12月15日);2、关于临时生活区设施拆除的函(2015年3月13日)及“回执”;3、关于限期归还租赁地块及拆

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三份证据拟证明其已经书面通知被告要终止土地租赁协议:1、地块终止租赁的函(2014年12月15日);2、关于临时生活区设施拆除的函(2015年3月13日)及“回执”;3、关于限期归还租赁地块及拆除临时生活设施的函及EMS详单,该EMS邮单单号为1092409007513,显示寄件人为原告,收件人为被告,内件品名为“限期归还租赁地块及拆除临时生活设施的函”的文件资料,邮件状态为“他人收门卫代收”,时间为2015年3月20日,该函件主要内容为:“请安德烈(重庆)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立即归还土地,并在五天内完成拆除并清运所有的建筑垃圾。”。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及土地红线图,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回单及机打发票,函件及回执,EMS详单等证据为凭,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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