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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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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向南与李文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1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3589号 原告张向南,男,198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谢政敏,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浩玲,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文国,男,196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3589号

原告张向南,男,198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谢政敏,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浩玲,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文国,男,196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阳彪,男,195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向南诉被告李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向南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向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向南负担。

审 判 长  贺东方

人民陪审员  李玉和

人民陪审员  赵书旺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萌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