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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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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联社官庄信用社与王坚、孙友堂、丁书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初金字第20号 原告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庄信用社, 负责人逵清永,任该社主任, 住址所在地: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人民路1号。 委托代理人王金跃,系该社工作人员。 被告王坚,男,1989年5

河南省南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民初金字第20号

原告南阳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庄信用社

负责人逵清永,任该社主任,

住址所在地: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人民路1号。

委托代理人王金跃,系该社工作人员。

被告王坚,男,198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河南油田北区。

被告孙友堂,男,197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唐河县张店镇宋庄村宋庄。(缺席)

被告书钦,男,195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小高村桥。

原告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联社官庄信用社(以下简称“官庄信用社”)诉被告王坚、孙友堂、丁书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  叶俊凡

审判员  于林立

审判员  王海燕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