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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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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付生诉被告张群山、周口万里运业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河南利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被告张群山,男,197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周口万里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大闸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张国建,经理。 委托代理人景瑞锋,男,公司职员,住周口市川汇区大闸路南段。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

被告张群山,男,197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周口万里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大闸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张国建,经理。

委托代理人景瑞锋,男,公司职员,住周口市川汇区大闸路南段。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东配楼1、2层。

代表人张国勇,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委托代理人郭永康,李命锋,公司法律顾问,住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

被告河南利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与中州大道北方汽车城。

法定代表人周大兵,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晓东,公司法律顾问,住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与中州大道北方汽车城。

原告张付生诉被告张群山、周口万里运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口万里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郑州公司)、河南利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诚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付生及其委托代理人乔春梅,被告张群山、被告周口万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景瑞峰、被告人寿财险郑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命锋、被告利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晓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付生诉称,2014年11月24日9时许,被告张群山驾驶自己所有的挂靠在周口万里公司的车号为豫P***号重型自卸货车,沿驻泌公路由西向东行驶时,因张群山驾驶的车左前轮爆胎向北偏移,与沿驻泌公路由东向西行驶的黄彦有驾驶的豫Q***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乘车人张群德、张付生)发生碰撞,致黄彦有、张群德、张付生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张群山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黄彦有、张群德、张付生无事故责任。被告张群山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在人寿财险郑州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且在利诚公司投保有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50万元及不计免赔,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往驻马店市中医院救治,入院诊断为:1.胸部闭合性损伤,多发肋骨骨折,双肺挫伤,胸壁软组织损伤;2.左下肢挫裂伤;3.腹壁软组织伤。原告住院治疗17天后出院,支出大量医疗费用。其损伤被评定为10级伤残。因被告张群山的违法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975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0元、营养费900元、护理费15673.32元、误工费8460元、残疾赔偿金18832.2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900元、交通费2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6739.10元。共计77799.37元。

被告张群山辩称,事故的发生是事实,愿意承担赔偿责任。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保险,车辆是分期付款购买的。其系该车的实际车主,挂靠在周口万里公司。

被告周口万里公司辩称,1、涉案豫P***号重型自卸货车系分期付款车辆;2、周口万里公司系车辆登记车,该车由被告张群山实际购买、经营、支配;3、分期付款期间,被告张群山发生事故,造成损失,应由张群山承担;4、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其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人寿财险郑州公司辩称,事故车辆仅投有交强险,而且其公司已经垫付10000元,诉讼费、鉴定费等其公司不承担。原告提供的其他损失应当提供相关证据。

被告利诚公司辩称,1、其公司与事故车辆系安全互助关系,属于企业内部关系。与本案侵权关系是俩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其公司不是该案适格的当事人。为此,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4日9时许,张群山驾驶豫P***号重型自卸货车沿驻泌公路由西向东行驶时,因其左前轮爆胎车辆向北偏移,与沿驻泌公路由东向西行驶的黄彦有驾驶的豫Q***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乘车人:张群德、张付生)发生碰撞,致黄彦有、张群德、张付生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张群山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黄彦有、张群德、张付生无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付生被送往驻马店市中医院住院治疗。其伤情被诊断为:1、胸部闭合性损伤、多发肋骨骨折、双肺挫裂伤、胸壁软组织损伤;2.左下肢挫裂伤;3.腹壁软组织伤。2015年12月11日出院,住院17天,支出医疗费9754.75元。出院医嘱建议:1、注意休息,加强营养;2、定期复查,不适随诊;3、避免受凉;4、避免重体力劳动半年。张付生系农业家庭户口。张付生向本院提交200元的交通费票据。

2015年1月26日,张付生委托驻马店蔚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残评定、误工损失日评定、营养时限评定进行鉴定。2015年2月16日,驻马店蔚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驻蔚康司鉴所(2015)临鉴字第03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张付生右胸部损伤结果评定为X(10)级伤残;2、误工损失日评定为90日;5、营养时限为90日。定残日为:2015年2月16日。张群德为此支出鉴定费1900元。

豫P***号重型自卸货车的登记车主为周口万里公司,实际所有人为张群山,该车挂靠在周口万里公司,该车在人寿财险郑州公司投保有交强险(赔偿限额122000元),保险期限为:2014年4月1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止。2014年3月31日,周口万里公司就豫P***号重型自卸货车与利诚公司签订安全互助服务凭证一份,记载:“第三者责任互助,互助金额/责任限额500000元及不计免赔,互助期限为:自2014年4月1日零时起至2015年3月31日二十四时止。张群山的驾驶证显示其准驾车型为B2D。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审理中,被告张群山对驻马店蔚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驻蔚康司鉴所(2015)临鉴字第03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但其未交纳鉴定费用。

2015年5月5日,驻马店驿城区蚁蜂镇聂湾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证明张玉龙、苑文英夫妻二人共有子女5人,两女分别是:张大景、张桂云、三男分别是:大儿子张随生、二儿子张云生、三儿子张付生。庭审中,原告提交2010年7月15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签发其妻子杨洪艳残疾证一份,证明其妻子杨洪艳为三级智力残疾人。

原告张付生的父亲张玉龙,1937年10月15日出生,事发时77岁,其扶养年限为5年;张付生的母亲苑文英,1939年4月20日出生,事发时75岁,其抚养年限为5年;张付生的女儿张苗清,2004年6月12日出生,事发时10岁,其抚养年限为8年。以上均系农业家庭户口。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据以认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