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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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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敏与李超志、河南金鸿堂制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2466号 原告吕敏。 委托代理人宋战

河南省长垣县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2466号

原告吕敏。

委托代理人宋战场、李伟光,河南广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超志。

委托代理人鲍亦卫。

被告河南金鸿制药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垣县建蒲西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利,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苗豫,系公司职工。

原告吕敏诉被告李超志、河南金鸿制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吕敏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吕敏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吕敏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吕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吕敏承担。

审 判 长  高 健

审 判 员  刘明亮

人民陪审员  侯国民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兴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