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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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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团结与陈军振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原、被告签订建筑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崔团结为陈军振进行建房施工,陈军振支付报酬,双方合同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

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原、被告签订建筑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崔团结为陈军振进行建房施工,陈军振支付报酬,双方合同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一)、关于原告(反诉被告)崔团结的本诉请求:崔团结进行了建房施工,现崔团结请求陈军振支付工程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但因崔团结未对约定项目全部施工,不能按照双方约定的总工程量主张工程款。(二)、关于被告(反诉原告)陈军振的反诉请求:1、因陈军振撤回质量鉴定申请,其无有效证据证明崔团结所施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故对其要求崔团结赔偿因施工工程质量不合格而造成的建筑材料费用、现浇工钱及需返工费用等损失15000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2、陈军振反诉要求崔团结继续施工,因双方已经因为工程质量等问题产生分歧,现崔团结不同意继续施工,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根据本案情况,不宜由崔团结继续施工。故陈军振要求崔团结继续施工的要求本院不予支持,其要求扣除未施工部分的工程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3、陈军振要求崔团结赔偿因中途违约停工而给陈军振造成的建筑材料损失1350元和可得利益损失8000元,因陈军振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合理、合法,本院不予支持。崔团结与陈军振约定建房的总工程量施工面积为357.05平方米,合同约定每平方米180元,劳动报酬为64269元,厕所建筑面积2.23平方米,庭审中双方同意按照160元计算,劳动报酬应为356.8元,两项共计款项为64625.8元,再扣除崔团结二、三层现浇板改为预制板以及未施工的劳务费用7835.14元,扣除陈军振已支付的工程款46740元,被告(反诉原告)陈军振应当再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崔团结10050.66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军振应再支付原告崔团结劳动报酬10050.6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驳回原告崔团结的其他诉讼请求。

驳回被告陈军振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525元,反诉费392元,崔团结负担517元,陈军振负担400元;鉴定费5000元,崔团结负担3000元,陈军振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爱君

审 判 员  李秀菊

人民陪审员  焦玉贵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 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