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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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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团结与陈军振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2014)沁民一初字第00100号 原告(反诉被告)崔团结,又名崔洁,男,197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委托代理人原丽珍,河南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建国,河南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反诉原告)陈军振,男,1957年3月19日出生

(2014)沁民一初字第00100号

原告(反诉被告)崔团结,又名崔洁,男,197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委托代理人原丽珍,河南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建国,河南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反诉原告)陈军振,男,195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委托代理人程圈,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崔团结与被告(反诉原告)陈军振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反诉被告)崔团结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中,被告(反诉原告)陈军振提出反诉,本院依法决定合并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崔团结及其委托代理人原丽珍、王建国,被告(反诉原告)陈军振及其委托代理人程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崔团结诉称,2012年3月6日,崔团结与陈军振及屈海军签订《建房施工合同》,陈军振、屈海军将坐落在沁阳市灯塔街八一路东11排第10号(属屈海军)、11号(属陈军振)两座地梁以上三层砖混结构房屋建设工程交崔团结施工,崔团结按陈军振和屈海军提供的设计图纸及要求承建,其项目包括:墙体、梁、柱、楼梯、现浇顶及内外墙面粉、刷水泥、沙浆和地面处理,工程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180元,每层封顶先付3万元工程款(屈海军、陈军振各押1.5万元),余款工程全部完工结清。因陈军振和屈海军的工程及款项完全相同,签订合同时,才将陈军振和屈海军作为一方即甲方,签在同一合同中。施工中,陈军振又和崔团结约定,位于沁阳市沁园办事处豆腐营075-8号(陈军振兄弟陈向林)的一座地梁以上三层砖混结构楼房建筑工程,照陈军振的脸交给崔团结施工,承建项目及工程结算方式和陈军振的相同。同时在施工中,陈军振又增加了合同范围之外的工程,具体有:雨篷、厕所、大门楼、院墙。崔团结按约定在同年的6-7月份完工。按约定陈军振应付工程款总计65984元,可陈军振仅付37000元工程款,下欠28984元未付(以实际鉴定为准)。崔团结催要下余该工程款未果,诉至法院,要求陈军振支付工程款28984元。

被告(反诉原告)陈军振辩称,2012年3月6日,双方当事人约定施工项目包括新建房屋(八一路东11排10号)和老院门前改造。新建房屋有文字合同,老院门口改造系口头协议。崔团结诉称陈军振现住沁阳市八一路东11排11号(陈军振新建房屋为东11排10号)是虚假陈述。事实上工程违约至今未完工,陈军振现住八一路东9排5号。崔团结诉称:原告已按“提供的设计图纸及要求承建并完成包括墙体、梁、柱、楼梯、现浇顶及内外墙面粉、水泥、沙浆和地面处理,并在同年6-7月份完工”,时至今日,按合同约定已拖延工期21个月仍未完工。陈军振多次催促崔团结将剩余工程完成,但崔团结一直推诿。未完成工程项目有:1、二、三楼楼面细石找平。2、楼梯台阶水泥沙浆抹面。3、二楼梁面水泥沙浆抹面。4、东山墙水泥沙浆外粉。5、北侧门面砖砌台阶及水泥沙浆抹面。2014年4月24日中午,经法院现场查证,以上未完成项目是真实的。在一楼现浇板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方存在偷工现象,振捣不实,造成一楼现浇板多处裂缝,大面积漏水,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且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振捣不实及出现裂缝会造成钢筋与空气接触氧化、锈蚀,缩短房屋整体使用寿命。崔团结诉称只付37000元工程款,也与事实不符。事实是从2012年3月7日起到2012年10月9日止,陈军振已预付8笔工程款,共计54000元。按崔团结所诉工程款总计65984元,扣除预付款,余款应为11984元。合同约定“主体完工押乙方15000元,余款工程全部完工结清”,也就是说,工程全部完工结清之前,押崔团结15000元,现已多支出乙方(崔团结)。崔团结违约至今未完工,因此按合同约定不存在欠工程款。综上所述,崔团结时至今日没有完工,并在现浇施工中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按合同约定,崔团结已经违约,并给陈军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崔团结应赔偿陈军振各项损失72130元。

被告(反诉原告)陈军振反诉称,2012年3月6日,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建筑施工承包合同》,约定:陈军振将坐落在沁阳市灯塔街八一路东11排的一座地梁以上三层砖混结构楼房建设工程交给崔团结施工,工期二个月。崔团结按照陈军振提供的设计图纸和要求承建,包括墙体、梁、柱、楼梯、现浇顶及内外墙面粉、水泥、沙浆和地面处理。由崔团结按施工图纸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如施工不合格负责返工,返工费由崔团结负责。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未料,崔团结出现了多个违约情形:1、崔团结在一楼现浇楼板施工中,因偷工、振捣不实,造成一楼现浇楼板出现裂缝、漏水的质量问题,为此,陈军振多次要求崔团结予以返工,采取措施保证工程质量,并赔偿相关损失,但崔团结一直推脱,至今没有解决。2、崔团结应按合同约定的二个月工期(自2012年3月6日起至2012年5月6日止)完成施工,但时至今日已拖延工期两年时间仍未完工。3、因崔团结没有按约定工期完成施工义务,且拒不履行未完成的施工义务,应当赔偿陈军振的相关砖、粗细沙、石子、水泥等建筑材料损失1350元,依法应当赔偿陈军振可得利益损失暂定8000元(可得利益损失,自2012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崔团结完成全部施工义务之日止,按经营性用房市场行情一般标准计算)。陈军振反诉请求,依法判决:一、崔团结赔偿因其施工工程质量不合格而给陈军振造成的建筑材料费用,现浇工钱及需返工费用等损失15000元;二、崔团结应履行《建筑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相关粉、水泥、沙浆和地面处理等施工义务,并确保工程质量合格。如崔团结不履行,则请判决其赔偿所造成的需另找人施工产生的有关费用的损失15000元;三、崔团结赔偿因其中途违约停工而给陈军振造成的建筑材料损失1350元和可得利益损失8000元。

反诉被告崔团结辩称,陈军振所陈述的崔团结为其所施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与事实不符。陈军振所说的约定工期两个月,2012年3月6日到2012年5月6日完工,其所说时间纯属主观臆断,因为从双方的建筑合同看,签订时间为2012年3月6日,同时约定工期两个月,但对于何时开工,双方并未约定。该合同是基于两座房屋的施工合同,其中崔团结所承揽的工程除在合同中约定的为陈军振建房外,还为屈海军建房,所以未约定开工时间。在实际施工中,因陈军振又增加了老院门面房的改建工程,增加了豆腐营075-8号陈向林的工程,导致工期的延长,在为陈军振施工过程中,因陈军振建房未办理建设许可证,建委、规划局又要求崔团结停工,这些都影响了工期,延期的责任并不是由崔团结所造成。所以陈军振主张的违约责任不能成立。关于其在反诉请求中提出的未施工部分,因崔团结提出鉴定,最终结果以鉴定为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