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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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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秀兰与刘秀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小字第38号 原告刘秀兰,女,汉族,1963年8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刘秀英,女,55岁,汉族,住永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秀兰诉被告刘秀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秀兰于2015年8月25日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小字第38号

原告刘秀兰,女,汉族,1963年8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刘秀英,女,55岁,汉族,住永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秀兰诉被告秀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秀兰于2015年8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秀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秀兰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秀兰撤回对被告刘秀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秀兰负担。

审判员  李丹勇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