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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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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原告唐玉玲、刘希慧与原审被告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商丘市结核病防治所医疗损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立民监字第7号 原审原告:唐玉玲,女,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原审原告:刘希慧,女,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原审被告: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韩传恩,院长。 原审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立民监字第7号

原审原告:唐玉玲,女,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原审原告:刘希慧,女,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原审被告: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韩传恩,院长。

原审被告:商丘市结核病防治所。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朱建辉,所长。

原审原告唐玉玲、刘希慧与原审被告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商丘市结核病防治所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8日作出(2012)商睢区民初字第0188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 锋

审判员 刘性明

审判员 陈建国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