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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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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张新国因与被申请人马得草、马保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1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新国,男,汉族,1965年8月5日出生,住新密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得草,男,汉族,1986年9月1日出生,住新密市。 被申请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1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新国,男,汉族,1965年8月5日出生,住新密市。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得草,男,汉族,1986年9月1日出生,住新密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保珍,女,汉族,1984年12月29日出生,住新密市。

再审申请人张新国因与被申请人马得草、马保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三终字第18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张新国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郜仙福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要超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郑民申字第1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新国,男,汉族,1965年8月5日出生,住新密市青屏街办事处开西一街1巷8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10126196508055313。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得草,男,汉族,1986年9月1日出生,住新密市青屏街办事处气象北街4排5号院110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10182198609010317。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保珍,女,汉族,1984年12月29日出生,住新密市曲梁乡草庙村草庙238号。

再审申请人张新国因与被申请人马得草、马保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三终字第18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张新国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