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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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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姬三杰、姬河友、姬长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宝民金初字第32号 原告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党胜利,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辉,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姬三杰,男,1989年生,汉族。 被告姬河友,男,1967年生,汉族。 被告姬长辉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宝民金初字第32号

原告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党胜利,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辉,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姬三杰,男,1989年生,汉族。

被告姬河友,男,1967年生,汉族。

被告姬长辉,男,1977年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姬三杰、姬河友、姬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准许其撤回对被告姬三杰、姬河友、姬长辉的诉讼。

本院认为,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8元,减半收取304元,由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马占西

代理审判员  康书宾

人民陪审员  马亚博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晓寒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