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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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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宝民初字第1158号 原告叶某某,女,1966年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龙伟,河南天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1970年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军营,宝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宝民初字第1158号

原告叶某某,女,1966年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龙伟,河南天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1970年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军营,宝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叶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建立

审 判 员  叶 鹏

人民陪审员  马亚博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康书宾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