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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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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霍爱霞与被告驻马店市宇润房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董永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935号 原告霍爱霞,女,197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曾建国、金庆立,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宇润房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春晓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935号

原告霍爱霞,女,197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曾建国、金庆立,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宇润房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春晓街东段克拉公寓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周秋玲,执行董事。

被告董永州,男,197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原告霍爱霞与被告驻马店市宇润房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董永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驻马店市宇润房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董永州收取原告霍爱霞钱款的行为因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嫌疑,且已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立案侦查,本案与该刑事案件有关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霍爱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