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刑执字第151号 罪犯田茂盛,现在上海市青浦监狱服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六月十九日作出(2007)沪一中少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田茂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沪高少刑执字第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田茂盛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沪一中刑执字第226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田茂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沪一中刑执字第60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田茂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执行机关上海市青浦监狱于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提出(2014)沪司狱青减字第508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田茂盛自被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良好,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田茂盛自被减刑后,继续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受到执行机关8次表扬和4次记功等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田茂盛的认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作的奖、扣分考核记录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田茂盛在刑罚执行期间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田茂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刑期自2009年12月17日起至2025年1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尤家培 代理审判员 陆宇鹰 代理审判员 单升旗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施维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