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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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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犯贪污、受贿、单位受贿罪,被告人刘某某犯贪污、受贿罪,被告人余某犯贪污、挪用公款罪,被告人杨某犯单位受贿罪一(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9、同案人高某某供述:第一笔10万元拿到的第二天,我把这10万元拿到办公室后交给了张某某。我当时对张某某说把大丰收给的这10万元分配下去给大家,算是给大家的加班辛苦费了。按照个人所承担的工作量的大小,我和张

9、同案人高某某供述:第一笔10万元拿到的第二天,我把这10万元拿到办公室后交给了张某某。我当时对张某某说把大丰收给的这10万元分配下去给大家,算是给大家的加班辛苦费了。按照个人所承担的工作量的大小,我和张某某商量决定把这笔10万元分配如下:我3万元、张某某3万元、刘某某2万元、余某1万元、田某某3千元,给水利局的倪某某2千元,用于搞可研报告中的水文部分,剩余5千元放在单位的账外账上。我当时就拿了3万元,剩余的7万元我交给张某某。

10、被告人张某某供述:高某某当时对我说把大丰收给的这10万元分配给大家,算是给大家的加班辛苦费了,他安排分给我3万元、他自己3万元、刘某某2万元、余某1万元、田某某3千元,给水利局的倪某某2千元,用于搞可研报告中的水文部分,剩余5千元放在单位的账外账上。

1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2013年年底的时候,当时我正病着,张某某给我20000元钱。说这是项目单位给的钱,单位领导安排给我20000元钱。他说是高某某安排给的。

12、被告人余某供述:听张某某说大丰收公司和杨某某给农办有钱,是在他给我10000元钱的时候对我说的,这10000元钱是从这些钱当中发给我的辛苦费。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二)、2014年5月至7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余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潢川县农办收取项目单位委托其制作标志牌的余款9000元予以侵吞,其中,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余某各分得3000元。案发后,赃款均已退出。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余某保管的标志牌收支情况表。

2、退赃收据。

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我、刘某某、余某三个人从余某保管的标志牌钱里领过3次钱,每次1000元,每人领3000元,一共9000元。这事是我定的。

4、被告人余某供述:农开工程预算的时候拿出来工程总额的1.1%的钱,作为制作标志牌的费用。2014年的5月至7月份,我们农办申报桃林铺镇的几个农开项目,下乡多,天气比较热,张某某说给我们发一点补助,张某某安排钱从标志牌款中出。然后他安排我从标志牌款中拿出9000元分给我们三人。

5、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农办收标志牌钱的来源是施工单位交到农办的,由农办统一定做标志牌。从标志牌钱中张某某、余某和我每人发了3000元钱,共计发放9000元钱。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二、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受贿

(一)、2010年至2014年,被告人张某某时任潢川县农办副主任期间,利用分管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农开项目实施过程中,非法收受项目施工方相关负责人王某某、杨某某、朱某、高某、陈某某送的人民币共计41000元,并在协调施工单位与群众关系、督促工程进度、质量验收、决算方面为他们提供帮助,谋取利益。案发后,赃款已退出。

1、2012年和2014年,被告人张某某三次收受潢川县农办农开项目施工负责人王某某给予的人民币25000元,其中,2012年上半年收受王某某送的人民币5000元、2012年秋收受王某某以恭贺被告人张某某儿子搬家、结婚的名义送的人民币10000元、2014年初收受王某某送的人民币10000元。

2、2014年初,被告人张某某收受潢川县农办农开项目施工负责人杨某某的人民币15000元。

3、2011年和2014年,被告人张某某两次收受潢川县农办农开项目施工负责人朱某的人民币4000元。其中,2011年收受朱某的人民币2000元、2014年农历端午节期间收受朱某的人民币2000元。

4、2013年和2014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两次收受潢川县农办农开项目施工负责人高某的人民币共计4000元。

5、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张某某收受潢川县农办农开项目施工负责人陈某某的1000元人民币购物卡。

另查,被告人张某某在王某某儿子结婚、生小孩时分别送1000元和5000元人民币,在高某结婚、生小孩时各送500元人民币,在陈某某三个女儿出嫁时各送500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王某某证言:2010年高某某主持农办工作后,农办内部工作人员重新进行了分工,张某某负责农开工程施工的协调。2012年农历二月初的一个星期天的上午,在淮源酒店我送给张某某5000元。2012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张某某为他儿子结婚和搬家举行预热仪式。我送给张某某1万元。2014年正月底一个星期天上午,我给张某某1万元。我分三次给张某某个人共送了25000元钱。我儿子结婚、生小孩张某某送有贺礼,时间长了,记不清了。

2、证人杨某某证言:大概2013年10月份,我申请一个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8点左右,我打电话给张某某,见面后,我拿出一个装有五万块钱纸质袋子递给了张某某,张某某没要。又过了几天的一天中午11点左右,我电话联系高某某,在潢川人寿保险公司门口,对高某某说项目搞成了,你和张某某都帮忙了也都辛苦了,这五万块钱是给你和张某某你们两个人的。我的项目之所以能批下来,主要是高某某和张某某从中帮忙,所以这五万块钱是送给他们两个人的。

3、证人刘某某证言:2014年3月的一天下午,张某某给了我10000元钱。当时张某某对我说这是项目单位给的钱,单位领导安排给我10000元。他说是高某某安排给的。

4、证人朱某证明两送给张某某4000元的情况。

5、证人高某、陈某某证明在项目中送给张某某钱的实事及相互间人情往来的情况。

6、退赃收据。

7、同案人高某某供述:2013年12月,我和张某某到省农办汇报潢川2014年度项目工作时,向省农办的领导重点推荐了杨某某和大丰收公司,由于杨某某委托我们帮他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以在全省竞争中杨某某和大丰收的计划都列入了全省2014年度计划。2014年3月底,杨某某给我50000元,让我给张某某一半。我将其中的25000元给了张某某。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