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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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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犯贪污、受贿、单位受贿罪,被告人刘某某犯贪污、受贿罪,被告人余某犯贪污、挪用公款罪,被告人杨某犯单位受贿罪一(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7、同案人高某某供述:在农开项目中,潢川县农办收受过王某某现金24万元、陈某某现金36.7万元、陈某甲现金4万元、袁某现金4.75万元、黄国粮业现金2万元、高某现金30万元、张某某现金20万元、华英公司现金6万元,是

7、同案人高某某供述:在农开项目中,潢川县农办收受过王某某现金24万元、陈某某现金36.7万元、陈某甲现金4万元、袁某现金4.75万元、黄国粮业现金2万元、高某现金30万元、张某某现金20万元、华英公司现金6万元,是由我、张某某、李某某商量,我最后决定的。收昌喜种植合作社现金13万元,是我和胡某某、李某某商量决定的,钱是胡某某交给杨某,由杨某入单位的小账了。

8、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在农开项目中,潢川农办向王某某、陈某某、陈某甲、袁某、信阳江淮水利水电监理公司、黄国粮业、高某、张某某、华英公司等人收钱时,写个白条,作为单位的账外收入凭证,放在杨某处保管。从2011年年底开始,每次收每笔钱的时候高某某给部分同志通气,当每笔钱拿来后,由高某某或者杨某写个收入的便条,由我或者李某某签属实,证明该笔钱的收入是我们在一起商量后决定的。另外就是2013年张某某给的10万元、2014年高某给的20万元的收支在高某某那。我经手收的钱有:2013年底张某某给的10万元我交给高某某了,2013年底张某某给的10万元我交给杨某了,2011王某某项目资金14万元是我和杨某、王某某一起去银行,王某某直接把钱转到杨某的账户上,2010年陈某某植树6万元,陈某某把这6万交到农办的时候高某某跟我说了一下。潢川县农办在农开项目中收受王某某、陈某某、陈某甲、袁某、信阳江淮水利水电监理公司、黄国粮业、高某、张某某、华英公司、大丰收公司等这142.45万元钱的事由高某某、李某某和我商量后,高某某决定的。

9、被告人杨某供述:13项内容就是潢川农办向王某某、陈某某、陈某甲、袁某、信阳江淮水利水电监理公司、黄国粮业、高某、张某某、华英公司等收钱后,写个白条,作为单位的账外收入凭证,由我保管。这里面显示的高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的签名都是他们自己亲笔签的,证明他们知道该笔钱的收入。这13项合计是102.45万元,这些账外收入都开支完了,收支手续都由我保管。另外2011年昌喜种植合作社给潢川农办的13万元是扶贫项目收的钱,收支手续我单独保管。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二)、2005至2010年,潢川县农开办(2010年后更名为潢川县农办)收受潢川县农开、扶贫项目施工负责人王某某的财物共计479609元。被告人杨某时任潢川县农综开发办出纳并参与收受上述财物,是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潢川县农办出具的收据,证实收到富利公司交款636181元。

2、潢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潢政办(2013)58号关于提取农开扶贫项目工作经费的批复。

3、农开项目工程合同书。

4、证人王某某证言:从2005年到2010年,我交给农办636181元,以农办入账手续为准,县财政把工程款拨付我们公司后,我通过现金或转账交给农办,大多交杨某,李某某经手一小部分。交给农办钱是柳某某提出来的。

5、证人李某某证言:我经手给杨某钱的是2009年10月29日38940元的这一笔,其他的四笔我没有经手给过杨某钱。我经手给杨某钱38940元钱的经过,时间长了,我记不清了。

6、发破案经过。

7、同案人判决书。

8、同案人柳某某供述:在农办项目中,我单位收过王某某的60多万元钱。从2005年至2010年,农办安排从农开项目资金无偿部分提取百分之五的管理费,这些资金是通过把农开项目安排给王某某,再由王某某把这些钱转给农办的方式提取的。每次通过王某某,提取管理费算账都是在当年的项目完成后,我、李某某、杨某与王某某、张某某一块算的,算过账之后,钱由张某某交给杨某,也有张某某通过李某某转交给杨某的。这些钱都入单位的账外账了,收支都由杨某保管。2003年我们向县里写了个报告,申请从扶贫资金无偿部分提取百分之三的项目资金,从农开项目无偿资金部分提取百分之五的资金,作为农办的办公经费,县里以潢政办(2003)58号文批准了我们的申请。

7、被告人杨某供述:潢川县富利公司交给农办的钱,第一、第二张上面写的“福利公司”是我写错了,应该都是富利公司,这些钱都是柳某某安排李某某交给我的现金或者支出条,我开收款收据后把收据转给高某入单位小金库的账,现金由我保管。这5笔总共是636181元,这些钱都是李某某交给我的,交给我的有现金也有开支条子。我不知道农办有没有给富利公司出手续,每次李某某交给我钱或开支条子时我给李某某开的有收款收据。这些钱用于农办的不合理没法入账的支出、发一些年终福利等。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贪污公款102000元。其中,个人贪污公款33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41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潢川县农办作为国家机关,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其中,在高某某任潢川县农办主任期间,潢川县农办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60.45万元,被告人张某某时任该单位副主任,参与收受137.4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单位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在贪污犯罪中系主犯。经查,第一起贪污犯罪中,同案人高某某供认9.3万元是其直接经手、提议并决定分发的,被告人张某某系执行者,应属从犯;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张某某收受农开项目施工人付某某的人民币10000元。经查,付某某笔记本上记录“给张10000元”,而付某某证言“2012年上半年,大约是二三月份,我承接的踅孜镇八里村农开项目进入施工阶段,……我就准备了一个装有1万元现金的红包送给了张某某。”与证人王某证言“我和付某某承包魏岗和平村的项目标,为了感谢张某某,付某某送给张某某1万元,付某某说过这事。”相互矛盾,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故该起指控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指控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收受项目施工方相关负责人王某某、杨某某、朱某、高某、陈某某送的人民币共计49000元。经查,被告人张某某与王某某、高某、陈某某有正常的经济交往8000元,应从受贿款中扣除。

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共计20000元,伙同他人贪污9000元,其中个人分得3000元,个人共贪污公款23000元;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8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受贿罪。

被告人余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共计10000元,伙同他人贪污9000元,其中个人分得3000元,个人共贪污公款13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