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卫刑初字第9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6年4月15日出。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卫检公诉刑诉(2015)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卫刑初字第9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76年4月15日出。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卫检公诉刑诉(2015)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保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方某某与同事饮酒后驾驶黑色两轮摩托车沿平顶山市东安路自北向南行驶至东安路与黄金路交叉口附近时,与行人王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1.61mg/100ml。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卫东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方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当庭供认不讳,其供述作案的时间、地点、情节与证人王某某、范某某、朱某某的证述相一致,且有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平)公(交)鉴(毒)字(2015)347号毒物(血液乙醇)检验鉴定报告、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卫东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平公(交)认字(2015)030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方某某的抓获经过、前科查询情况、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视频、方某某驾驶证及行车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亦有方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方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9日起至2015年9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周刚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