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赵某某、蒋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2015)卫刑初字第96号 公诉机关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甲。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日被卫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2年2月25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2年8月8日被新乡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

(2015)卫刑初字第96号

公诉机关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甲。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日被卫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2年2月25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2年8月8日被新乡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13日被卫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4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5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卫辉市看守所。

被告人蒋某某。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5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25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卫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卫辉市看守所。

卫辉市人民检察院以卫辉检公诉刑诉(2015)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甲、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于2015年6月11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卫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甲、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卫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份,被告人赵某甲多次在卫辉市实验中学附近、吉庆花园附近、仿古街、孟西街等处实施盗窃,并伙同蒋某某多次对卫辉市城区临街店铺实施盗窃。其中,被告人赵某甲单独实施盗窃18起,被盗财物价值7813.4元,被告人蒋某某单独实施盗窃1起,被盗财物价值500元,二被告人共同实施盗窃4起,被盗财物价值20元。

2015年1月6日凌晨,被告人赵某甲盗窃小板凳火锅店后行至卫辉市学院西路中段,遇到巡逻民警盘查,民警在其携带包内查获当天所盗赃物香烟、玉镯、笔记本电脑、部分现金及作案工具钳子。被告人赵某甲到案后,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未掌握的其单独及与蒋某某共同实施的多起盗窃事实,并协助民警抓获同案被告人蒋某某。

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不掌握的其在卫辉市易居宾馆盗窃赵某甲现金的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物证钳子,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卫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到案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

公诉机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以盗窃罪对被告人赵某甲、蒋某某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甲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蒋某某系从犯,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主动供述公安机关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甲多次盗窃,量刑时应酌情考虑;赵某甲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赵某甲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蒋某某,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赵某甲退赔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蒋某某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赵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以上三年以下,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

被告人赵某甲、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均要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2014年11月18日夜,被告人赵某甲用钳子剪断卫辉市实验中学对面李某甲的椒太狼饭店门锁,进入店内盗窃200余元现金。

2、2014年11月29日凌晨,被告人赵某甲用钳子剪断卫辉市吉庆花园附近张某甲的晨光文具店门锁,进入店内盗走4盒精装红旗渠香烟、8盒帝豪香烟及100余元现金。经鉴定,香烟价值人民币120元。

3、2014年11月份一天凌晨,被告人赵某甲用钳子剪断卫辉市仿古街魏某某的新飞饭店门锁,进入店内盗窃800余元现金和1部华为手机,该手机因无发票无法作价。

4、2014年11、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某甲、蒋某某从新乡小店来到卫辉准备盗窃。当晚,由蒋某某望风,赵某甲用钳子剪断卫辉市仿古街李某乙的珍味火锅店门锁,进入店内盗窃,未窃得财物。

5、2014年11、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某甲、蒋某某再次从新乡小店来到卫辉准备盗窃。次日凌晨,由蒋某某望风,被告人赵某甲进入卫辉市实验中学对面孙某的蜜雪冰城,因店内正在装修未窃得财物。之后,二被告人来到隔壁侯某某的OL衣橱,赵某甲用钳子剪断门锁,进入店内盗窃20余元现金。次日凌晨,二被告人作案后沿卫辉市孟西街西行一百多米欲盗窃李某丙的胖而美服装店,因未能打开门而未成。二被告人离开胖而美服装店后,入住卫辉市易居宾馆,蒋某某趁赵某甲熟睡之际,盗走赵某甲钱包内500元现金。

6、2014年12月21日凌晨,被告人赵某甲用钳子剪断卫辉市吉庆花园楼下张某乙的吴铮水门市部门锁,进入门市部盗窃六七十元现金。之后,被告人赵某甲又剪断吉庆花园门口杜某某的金基租车店门锁,进入店内实施盗窃,未能窃得财物。

7、2014年12月24日凌晨,被告人赵某甲用钳子剪断卫辉市卫滨街教师进修学校对面梁某甲的小香美发屋门锁,进入店内盗窃一台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和200余元现金。经鉴定,该电脑价值人民币549.9元。之后,被告人赵某甲又用钳子剪断相邻常某的理发店门锁,进入店内盗窃200余元现金。

被告人赵某甲在郑州市销赃时,该笔记本电脑被郑州市警方查获。案发后,笔记本电脑已经追回并返还被害人梁某甲。

8、2014年12月24日凌晨,被告人赵某甲用钳子剪断卫辉市实验中学北刘某甲的安妮理发店门锁,进入店内盗窃300余元现金。之后,被告人赵某甲又用钳子剪断隔壁牛某某的碧斯服装店门锁实施盗窃,未能窃得财物。

9、2014年12月28日凌晨,被告人赵某甲用钳子剪断卫辉市南关口刘某乙的刘老大饭店门锁,进入店内盗窃300余元现金、6盒精装红旗渠香烟和2盒帝豪香烟。经鉴定,香烟价值人民币80元。

10、2014年12月28日凌晨,被告人赵某甲剪断卫辉市南关口段某某的金师傅饭店门锁,进入店内盗窃600余元现金、5盒精装红旗渠香烟和10盒玉溪香烟。经鉴定,香烟价值人民币235元。案发后,被告人赵某甲退赔被害人段某某人民币800元。

11、2015年1月2日凌晨,被告人赵某甲用钳子剪断卫辉市建设路西赵某乙的山西饸饹面饭店门锁,进入店内盗窃600余元现金和10盒精装红旗渠香烟。经鉴定,香烟价值人民币88元。案发后,被告人赵某甲退赔被害人赵某乙人民币688元。

12、2015年1月4日凌晨,被告人赵某甲剪断卫辉市一中街李某丁的文达书店门锁,进入店内盗窃一台黑色神舟牌笔记本电脑和300余元现金。经鉴定,该电脑价值人民币934.9元。案发后,笔记本电脑已经追回并返还被害人李某丁。之后,被告人赵某甲剪断卫辉市古楼街郑某的精致生活馆门锁,进入店内盗窃一台黑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经鉴定,该电脑价值人民币400元。案发后,笔记本电脑已经追回并返还被害人郑某。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