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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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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忠林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二初字第116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7年4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西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西平县重渠乡罗拐村委。因犯滥伐林木罪,2012年9月7日被西平县人民法院判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二初字第116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7年4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西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西平县重渠乡罗拐村委。因犯滥伐林木罪,2012年9月7日被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六个月;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2013年12月11日被上蔡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6日被上蔡县森林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刑诉(2015)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四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1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将其所购位于上蔡县大路李乡湾刘村南原大路李乡林场南北生产路东侧及东西沟北侧种植的杨树砍伐64棵,折合活立木蓄积15.0325立方米。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于2013年12月27日向上蔡县森林公安局举报他人涉嫌犯罪的线索。上蔡县森林公安局于2013年12月28日立案侦查。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孙贺峰、郭建党、陈建设、王贺春、王军柱、陈建伟、王威的证言,上蔡县林业局关于对上蔡县大路李乡湾刘村南老林场内所植林木采伐情况的认证、证明,上蔡县森林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照片,林木采伐许可证,上蔡县林业局工作人员朱永发、杨锋出具的证明,上蔡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黄某某到案经过、提供线索举报他人违法犯罪的情况说明,西平县人民法院(2012)西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书,西平县公安局重渠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黄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折合活立木蓄积15.0325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某因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处刑罚,具有同类犯罪前科,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向侦查机关提供重要线索,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系立功,可依法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黄某某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告人黄某某出具的“黄某某案发前在家表现较好,符合社区矫正条件,西平县社区矫正办公室愿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管理”的社会调查报告,依照《》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禁止被告人黄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林木的采伐、销售及相关活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陈立柱

人民陪审员  武雪峰

人民陪审员  胡献中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继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