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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刘锋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27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x,男,1979年8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7197908267535,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平舆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5年4月9日被平舆县公安局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27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x,男,1979年8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7197908267535,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平舆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5年4月9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22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17日被平舆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季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4日,被告人刘xx驾驶豫Q55280普通低速货车,在万冢镇蔡庄村委杨庄庄内公路卸完砖头由西向东倒车时,与沿杨庄庄东头南北路由南向北行驶的王振华驾驶乘带着闫小芬的电动三轮车碰撞,致王振华受伤,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王振华经医院抢救数日后死亡。经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刘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刘xx的家人已对被害人的家人进行了民事赔偿,其行为得到了被害人家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闫小芬的证明;书证:到案经过、尸体检验报告、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平公交认字(2015)第133号、仲裁调解书、调解协议、谅解书、收条、社会调查报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平舆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xx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人的经济损失,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平舆县司法局关于可对被告人刘xx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可对被告人刘xx适用缓刑。结合本案的事实及有关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范 松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