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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张丁才不服濮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公安交通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濮行初字第36号 原告张丁才,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董彦军,河南董彦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濮阳市胜利东路66号。 法定代表人马尘远,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江灿,该支队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濮行初字第36号

原告张丁才,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董彦军,河南董彦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濮阳市胜利东路66号。

法定代表人马尘远,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江灿,该支队民警。

委托代理人张龙楠,该支队民警。

原告张丁才不服被告濮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2015年3月23日作出的编号为410905-100063430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同意撤销对原告驾驶证扣三分的处理,原告同意被告改变后的行政行为,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当庭表示撤销对原告驾驶证扣分的处理,原告同意撤回起诉,双方均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涉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丁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濮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承担。

审判长  王丽君

审判员  苏景民

审判员  王东霞

二〇五年七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