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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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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磊、李昕然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20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女,1990年1月2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72319900122902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5年2月25日被抓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20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女,1990年1月2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72319900122902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5年2月25日被抓获,2月26日被平舆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月27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23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3月24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xx,男,1981年6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810611201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5年2月25日被抓获,2月26日被平舆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月27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23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3月24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张xx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文奇、胡季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张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5日,王xx举报被告人李xx手中有毒品出售,并与李xx联系说要300元的毒品,并约定了交易地点。经公安机关布控,当天下午4点多,禁毒民警在高杨店乡王店村委“乡村园蒙古包饭店”停车场,将前来进行毒品交易的被告人李xx、张xx抓获,当场收缴可疑物品两包。经鉴定为甲基苯丙胺,分别重0.81克和0.71克。

2015年2月21日,被告人李xx、张xx在高杨店集镇南头一加油站,卖给王xx一小包毒品,得款200元。

2015年2月14日,被告人李xx在平舆县时代新苑门口,卖给王xx一小包毒品,得款200元。

为此,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有二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物证毒品照片、鉴定报告、讯问光盘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xx当庭对指控其向王xx出售毒品三次的事实不持异议,要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xx当庭对指控同李xx向王xx出售毒品二次的事实不持异议,要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5日,王xx向公安机关举报其在2015年春节后多次从被告人李xx手中购买过毒品,后王xx愿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李xx和张xx,并于李xx联系说要300元的毒品,并约定了交易地点。经公安机关布控,当天下午16时30分许,禁毒民警在高杨店乡王店村委“乡村园蒙古包饭店”停车场,将前来进行毒品交易的被告人李xx、张xx抓获,当场收缴可疑物品两包。经鉴定为甲基苯丙胺,分别重0.81克和0.71克。

2015年2月21日下午,被告人李xx、张xx在平舆县城东汽车站财富商贸城附近一加油站,卖给王xx一小包毒品,得款200元。

2015年2月14日,被告人李xx在平舆县城时代新苑门口,卖给王xx一小包毒品,得款2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xx供述,2015年2月25日中午12点左右的时候,王xx(王伟)给我打电话说找我买毒品,我说我在高杨店没有在县城,他说过来找我,下午15时左右王xx给我打电话说他快到了,说要300元的毒品,并商量在高杨店乡张庄路口蒙古包饭店见面,当时我带两小包毒品,由我男朋友张xx开一辆白色的越野车往张庄路口去,刚到饭店门口,就被公安人员查获了,查获的两包毒品是我男朋友张xx的,张xx说毒品是他从广州带回来,我见他带回来的用烟盒外塑料包裹,里面用小的透明袋包装的冰毒有七八个。我和张xx都吸冰毒,我与王xx是通过一叫菲菲的女孩认识的,菲菲和王xx也吸毒。我以前也卖给张xx过毒品,毒品都是张xx的。2015年2月14日,王伟与我联系问有没有毒品,我说我男朋友从广州带回来的有,那天下午1点多张xx开着白色越野车在平舆县城时代新苑门口见到王伟,给他一小包。2015年2月21日(正月初三)王伟给我联系要毒品,后在一加油站,卖给王伟一小包冰毒,他给我200元。

2、被告人张xx供述,2015年2月25日14时左右,王伟和李xx联系要买冰毒,本来我还剩下两包,不想卖了,李xx说卖一包吧,吸完之后就别吸了。我让李xx给王伟说卖给他一包300元,王伟也同意了。下午15点多时,李xx接到王伟电话说他快到高杨店了,我开着我的车带着李xx到高杨店乡大张庄路口蒙古包饭店门口,当时那两包毒品都在李xx拿着,还没见到王伟就被公安人员抓住了。毒品是我从广州带回来的,我买了10克,我自己分出来三四包,剩下的我自己吸了。我知道卖给王xx是二次,一次一包。第一次是大年初三(2015年2月21日),王伟打电话给李xx要200元毒品,我开车带着李xx后在东汽车站附近加油站,卖给了王伟一包毒品。我和李xx是男女朋友关系。

3、证人王xx(王伟)证明,2015年2月23日,我找一个李xx的女孩买过毒品,我愿意协助你们抓他们,过年后我从李xx那一共买了六、七次,有时200元的,有时300元的,李xx手里以前没有冰毒,是她男朋友的,她帮她男朋友卖的。2015年2月25日下午2点多,我同着你们办案人员的面与李xx打电话,说要300元的冰毒,李xx说在高高杨店南一个蒙古包饭店路边等她,我到之后和她联系,随后我同公安人员一起到那地方等她,到后禁毒队的民警没让我下车,在车上我给李xx打电话说我已到了,过没多大会,李昨冉坐一辆白色越野车到后,你们民警就上去把李xx和她男朋友张xx抓住了。除了这次,2015年2月14日在时代新苑门口,李xx还卖给我一包冰毒品200元。今年农历正月初三(2015年2月21日)在平舆县城东财富商贸城一加油站附近,李xx和一男的开车过去卖给我一包冰毒200元。每次买毒品,都是我打电话与李xx联系好后,李xx定好地点我去买的。

4、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同二被告人的基本情况一致。

5、平舆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2015年2月25日将李xx、张xx抓获后,扣押有可疑物品两包,白色手机二部(一部vivo、一部0P)、白色长安越野车(豫QL9783)及吸毒工具冰壶一个。

6、抓获经过、当场称量笔录、可疑物品照片证明,2015年2月25日下午16时30分,平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平舆县高杨店乡“张村饭店”停车场将前来进行毒品交易的李xx、张xx抓获,当场收缴可疑毒品两包,分别为检1、检2。经当场称量重2.1克(含外包装),并对可疑物进行了拍照。

7、通话记录证明,被告人李xx的手机号码13639815511与王xx的手机号18336399446在2015年2月14日、2月21日、2月25日有多次通话情况。

8、平舆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二份证明,因李xx、张xx经尿检吸毒分别被行政拘留十日,于2015年2月26日送平舆县拘留所执行。

9、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报告(驻)公(刑)鉴(理化)字(2015)143号鉴定意见,本案送检的检1、检2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10、驻马店市公安局上缴毒品单据证实,检1重0.81克;检2重0.71克。

11、视频光盘四张,证明公安机关讯问被告人李xx、张xx时所制作。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