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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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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新楹犯受贿罪、贪污罪一案的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刑一终字第00154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新楹,女,出生于1975年11月25日,汉族,本科文化程度,2011年6月23日任南阳市园林绿化管理局计财科副科长,2012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刑一终字第00154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新楹,女,出生于1975年11月25日,汉族,本科文化程度,2011年6月23日任南阳市园林绿化管理局计财科副科长,2012年8月1日任南阳市园林绿化管理局计财科副科长(主持工作),住南阳市。2014年9月30日因涉嫌犯受贿罪由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2014年10月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14日因涉嫌犯受贿罪经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10月15日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荣杰,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彦红,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新楹犯受贿罪、贪污罪一案,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2014)南宛刑初字第673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王新楹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二、追缴其非法所得80000元,责令被告人返还贪污南阳市园林局的公款24919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新楹不服,以原判认定王新楹犯受贿罪的部分事实证据不足、犯贪污罪证据不足及王新楹具有自首情节原判没有认定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4)南宛刑初字第67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尹淸红

审判员  刘 沛

审判员  王成金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